《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目录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九、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十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十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十三、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十四、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贵州省已建立了完善的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帮助,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具体资助政策如下:
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平均3300元/生·年。
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免(补助)学费。(若学生在省内就读,可直接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若在省外就读,可向户籍所在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具体可拨打咨询热线12345进一步了解。)
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给予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生·年。
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毕业生本科不低于7000元/人、专科不低于6000元/人,在校生不低于5000元/人,新生不低于4000元/人(从2019年起执行)。
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上述各项资助政策,除明确指出申请对象的,其余资助均可向就读高校提出申请。更多政策详情可咨询资助热线12345。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近日,省人社厅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印发了贵州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具体如下:
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企业(单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单位)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其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
所需材料:1.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及复印件;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或税务发票)等。
申领流程:企业(单位)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全年受理,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补贴。
(二)以工代训补贴
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补贴对象: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开展以工代训职工每月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受理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所需材料:1.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书面申请;2.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3.以工代训补贴涉及月份当月工资银行对账单。
申领流程:企业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补贴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全年受理,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补贴。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补贴对象: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所需材料:1.《企业一次性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在银行设立基本帐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4.提供发放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含失业人员联系电话;5.劳动合同复印件;6.其他印证资料。
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资金到账后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见习补贴
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
补贴标准: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所需材料: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2.就业见习协议书;3.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4.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申领流程:见习单位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五)税费减免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企业可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未满3年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优惠对象: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标准: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需材料:对于招用重点群体(含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企业,不需要提交资料,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的附件。
申领流程: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即可。
受理机构: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办理时限:纳税申报期即时办理。
(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扶持对象: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
发放标准: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所需材料: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2.企业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3.《小微企业资格认定表》;4.《小微企业职工花名册》;5.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岗位协议》,企业为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企业吸纳安置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证件(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6.企业关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设立反担保措施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7.企业合法经营的相关证照,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相关管理机关批文等资料;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包括历次股权变更时的验资报告);8.借款企业概况表、借款企业法人代表简历表、借款企业财务主管简历表、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银行贷款卡复印件、查询密码及查询打印结果;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10.验资报告、近3年的《审计报告》及当期会计报表;11.截止申请贷款日公司的存款、贷款和对外担保情况;12.现金预测及营运计划;13.主要客户清单及业务合同、生产经营场地证明;14.反担保的相关资料;15、经办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申领流程:借款人向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进行调查、审核→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受理机构:市(州)、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支持技能提升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生活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七)职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
所需材料: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申领流程:培训机构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资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受理机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全年受理,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补贴。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200元执行, 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100元执行。
所需材料: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3.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由申领者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4.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
申领流程:培训机构(个人)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初审→属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按程序拨付给培训机构(个人)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属地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时限:全年受理,审核通过后及时兑现补贴。
三、支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九)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扶持对象:登记失业人员。
发放标准: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所需材料:1.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亲笔签署的《贷款申请书》;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可使用临时身份证);4.《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时间一年以上的签订未婚声明书,(3)申请人达到结婚法定年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且未婚的需签订未婚声明书;6.申请人及配偶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7.(1)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是合伙经营的,提供合伙协议书,(3)经营项目为特种行业许可的,提供相关资料(如:卫生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手续等);8.经营场所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是自有的,提供相关权属证;9.反担保有关资料;10.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领流程:借款人向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进行调查、审核→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受理机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税费减免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未满3年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优惠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优惠标准: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税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所需材料: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及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登记失业人员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申领流程: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即可。
受理机构:纳税人所在地税务部门。
办理时限:纳税申报期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可自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贵州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事宜请咨询属地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保障基本生活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根据参保情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政策。
(十二)失业保障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3月至12月。
被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020年5月至12月,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参保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1611元/月;阶段性失业补助金,1289元/月;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695元/月。
所需材料:线上申请不需要提供材料。线下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备查)及复印件;2.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
申领流程:失业人员线上填报申领信息(或携带申领材料线下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发放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三)最低生活保障
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补贴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之差,补差发放低保基本保障金。各地城市低保标准具体为:贵阳市各区695元/月;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675元/月;其余县625元/月。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为:贵阳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4380元/年;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4332元/年;其余县4308元/年。
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4.《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必要证明。
申领流程: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基层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县级审批→金融机构发放低保金。
受理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事务办或政务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十四)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因未参保等原因导致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获得一次性临时救助。
补贴对象:未纳入低保保障的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由经常居住地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保障未参保失业人员1个月至2个月基本生活,具体标准由各县确定。
所需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4.未参加社会保险证明;5.《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必要证明。
申领流程:本人或委托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基层工作人员入户调查→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县级审批→金融机构发放补贴。
受理机构:街道(乡镇)社会事务办或政务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除上述政策外,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免费享受招聘岗位信息发布以及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职业培训项目推荐等服务。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2020-11-09 16:07:05 来源:县扶贫办
义务教育有保障:贫困人口义务教育有保障,主要是指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保障有学上、上得起学,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需有保障义务教育的相关措施和记录。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15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2.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3.国家奖学金。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从2019年开始实施)。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平均3300元/年。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具体规定详见第65页)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给予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生·年。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毕业生本科不低于7000元/生、专科不低于6000元/生,在校生不低于5000元/生,新生不低于4000元/生。
8.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2020-11-09 16:07:06 来源:县扶贫办
医疗有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基本生活有保障。落实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政策,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市(州)域内“三重保障”“一站式”即时结报等措施。
一、健康扶贫
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是指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1.大病集中救治一批
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大病专项救治,按照“四定两加强”原则,即定临床路径、定救治医院、定单病种付费、定报销比例,加强救治管理、加强责任落实,对患有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集中救治。
(1)享受大病专项救治对象
一是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二是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2)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名单
贵州省列入大病专项救治的病种有30种: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管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
2.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签约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服务要求:高血压: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糖尿病: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重症精神障碍: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结核病:对辖区内常住的确诊肺结核患者,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乡医和村医要在72小时内进行第一次入户随访,之后每周对病人进行访视,满一个月后,由乡医进行依从性评估,再根据依从性评估的分数开展之后的随访。初治病人整个疗程至少对病人访视11次,其他病人可按疗程增加访视频次。疗程结束后,由乡医生进行结案评估。
3.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由医疗保障局核定)
(1)完善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纳部分财政给予50%以上的补贴,特困人口全额补贴;在大病保险上予以降低起付线50%、提高报销比例10%等重点倾斜。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扶贫医疗救助和民政部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探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按病种付费。
(2)实行“一站式”结算
——“先诊疗后付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患者,凭相关身份证明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惠民政策,无须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通过系统对接实现基本医保政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并逐步实现疾病应急救助、民政医疗救助的“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
——简化就医。建立贫困患者“就医绿色通道”,简化诊疗程序。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患者结清自付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减轻贫困患者看病经济负担。
——动员社会力量救助。搭建健康扶贫慈善救助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为农村贫困患者提供慈善救助,精准对接特殊困难家庭,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医疗保障
(一)资助参保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
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能重复享受,资助数额不得超过年度个人参保缴费标准。
(二)三重医疗保障
1.基本医保。按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保障政策。
2.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落实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的优惠政策。
3.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三)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1.市(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流程
(1)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即可办理就医手续。
(2)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患者相应资格确认,必要时与患者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实,准确兑现医保扶贫政策。医保扶贫保障对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待遇及报销资金等情况初审后,打印支付结算单据,交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各层次的报销资金统一实行垫付制,按照相关规定一律现场报销,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一站式”,出院结账单“一单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3)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将实际发生的各项垫付资金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申报资金总额的70%,之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支付剩余资金,完成资金结算报账。
2.非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流程
(1)提供凭证
在非联网结报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参保患者,向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医保证(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住院原始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及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申请报销。
(2)核实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系统病案登记录入、病案调查核实,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初审和复核无误后,将报销费用直接支付到患者指定金融账户,实现资金兑付“一卡通”。特殊病案、疑问病案等情况除外。
3.省级及省外直补结算定点医疗报销流程
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在省外定点联网医疗机构直接结报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需返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资料和支付流程按非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流程执行。省外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垫付资金按相关规定,定期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经办机构申请回款。
2020-11-09 16:02:51 来源:县扶贫办
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人口安全住房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的贫困户等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
一、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及方式
1.保障对象: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的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
2.其他有效措施包括:一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搬迁等。二是居住养老院、残疾人托养机构等。三是购买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或拆迁过渡安置房等。四是与子女或父母等有安全住房亲属共同居住,租赁安全住房或居住闲置安全公房等。
二、农村危房改造
(一)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标准
1.危房户认定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
(2)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3)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2.危房鉴定标准
(1)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根据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屋面评定结果,综合考虑房屋整体破损情况。
(2)有一项及以上为严重破损或全部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一级。
(3)有两项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二级。
(4)有一项为中度破损的,房屋危险性评定为三级。
(5)一级危房对应国家D级危房,二级及三级危房对应国家C级危房。
(6)对难以评定的或对评定结果有争议的农房,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机构鉴定。
(7)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屋面评定严重破损和中度破损标准详见《贵州省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危房建议评定标准(试行)》。
(二)认定程序
1.收集对象名单。县级扶贫部门牵头将上一年度新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名单、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将上一年度新增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名单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评定房屋等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新增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少数确实难以评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经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危房(一级危房对应国家D级危房,二级、三级危房对应国家C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并建立年度危房改造台账报县级人民政府。
3.复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台账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复核结果在县、乡、村三级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群众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4.上报审定。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市(州)住建、财政、扶贫、民政部门全面复核。市(州)人民政府复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省级财政、扶贫、民政部门开展审核(其中,省级扶贫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残疾家庭身份;省级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审核上报人员名单是否重复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最终汇总形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台账。
(三)改造措施
1.在依据农村危房评定标准科学评定危房等级基础上,分类组织实施,确保质量安全。
2.对局部危险或有危险点不需要拆除新建的二、三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更换、维修相关构件,实现农房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达到最基本的质量要求,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3.对整体危险需要拆除的一级危房,新建房屋要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
4.新房建成后必须及时拆除旧房,坚决防止建新不拆旧、建新仍住旧等现象,杜绝安全隐患。
(四)改造面积标准
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堂屋、仓储用房以及农业生产等附属用房不计入改造房屋面积,原则上堂屋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仓储用房、农业生产用房等附属用房不超过建筑面积的40%。
(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资金补助标准:建档立卡户等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财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财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财政补助1万元/户。
2.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程序
危房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3.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在改造验收通过后10日内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危改户。
4.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情形
(1)拥有安全住房的;(2)无房户;(3)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4)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5)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6)已遗弃的危房。
2020-11-09 16:02:49 来源:县扶贫办
贫困人口饮水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有水喝,饮水安全达到当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
主要标准:
1.水量评价。人均日用水量35升。
2.水质评价。采取望、闻、问、尝等方法,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倡导煮沸饮用。
3.用水方便程度评价。集中供水或分散供水入户的均为达标;供水未入户的,人力取水往返水平距离不超过1公里、垂直距离不超过100米为达标。
4.供水保证率评价。集中供水的年累计断水时间不超过36天为达标,分散供水的缺水时间连续不超过30天为达标。
2020-11-09 15:50:30 县扶贫办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一)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符合《贵州省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实施方案》要求的贫困自然村寨、50户以下“组组通公路”难以覆盖村寨,实施整体搬迁。
(二)搬迁条件
1.迁出地区域条件
(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2)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3)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
(4)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5)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2.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是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四是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符合《贵州省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实施方案》要求的贫困自然村寨、50户以下“组组通公路”难以覆盖村寨,实施整体搬迁。五是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三)搬迁对象识别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1.搬迁对象确定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家庭户籍人口为基准。搬迁协议签订前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的,对婚进、新生、漏登人口,先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户籍办理,再由扶贫部门按照贫困人口识别认定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然后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2.因入伍、就学户籍迁出的人口,搬迁协议签订时仍然在服义务兵役、就学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退役或已毕业,户籍未迁回原居住地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婚出人口(不论户籍是否迁出)和服刑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婚进、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婚出人口、死亡人口可不予核减。
3.已在原居住地外购买、修建住房的农户,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人员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4.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经扶贫部门按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扶贫部门未认定为贫困人口的,原则上不将此类农户作为零星搬迁对象;自然村寨整体搬迁的,可将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作为同步搬迁人口。
5.村干部、临时聘用的村警、护林员、计生员、村医、代课教师、兽医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同步搬迁政策。
6.有车、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属整村(寨)搬迁范围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但已在外购置商品房的除外。
7.同步搬迁家庭中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但家庭成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计划搬迁贫困农户签订搬迁协议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有家庭成员通过考试录用等成为在编公职人员的,本人不享受政策,家庭其他成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四)搬迁对象识别登记程序
选定搬迁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政府复核公示→县(区)初审→市(州)审批→省抽查确认。
(五)安置方式
自2017年起,易地扶贫搬迁全部实行城镇化集中安置,以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和县城安置为主、中心集镇安置为补充,坚持以产定搬、以岗定搬,根据城镇可就业岗位、可脱贫产业合理确定安置容量和安置点建设规模。本县安置容量不足的,鼓励跨县(市、区)、跨市(自治州)安置,确保群众搬迁后有业可就、有事可做,能够尽快脱贫致富。不再建设农村安置点,不再分散安置。
(六)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标准为: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
(七)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整村寨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资金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
由于安置点由县统一建设,建设土地由政府提供,住房补助资金和旧房拆除奖励资金统筹用于住房建设,都不能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
(八)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
对于2016年、2017年的搬迁项目,到目前应完成旧房拆除并实施复垦复绿。对于2018年度项目,是要求在2019年6月搬迁入住,我省政策规定入住到实施旧房拆除有一年过渡期,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旧房拆除。
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一)保障搬迁群众基本权益
1.保障搬迁户合法权益。一是搬迁户对原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益不变,搬迁户原来享受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保持不变,严禁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条件。二是搬迁农户迁出后,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的公益林补助、抵押担保、林业增值收益等政策要继续予以保障,确保离地不离权。三是搬迁农户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地进行退耕还林或对未利用地进行植树造林的,优先享受政策规定的退耕还林或植树造林补助。经批准保留的生产用房、宅基地复垦土地所有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复垦复绿土地计入搬迁户承包面积给予确权登记。四是在保持搬迁农户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搬迁群众落户安置地。暂时未迁移户籍的,对跨县(市、区)安置的办理居住证,对县内安置的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纳入当地居民管理,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2.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一是对有流转价值的承包地、山林地,鼓励和引导搬迁户在自愿前提下有序流转,流转收益归搬迁户所有。对整体搬迁的自然村寨,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统一流转和开发,一时难以流转的由县级平台公司统一收储和开发。二是对零星搬迁户的承包地、山林地,鼓励通过转让、互换、转包等方式自行流转,或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统筹流转开发。三是不能耕种的承包地,符合条件的可实施退耕还林、建设防护林等生态工程项目,搬迁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政策性补偿维持不变。
(二)搬迁群众基本公共服务
1.就学服务。迁出地和安置地政府提前对接搬迁群众子女就学工作,落实教育学位,提供就学便利,为搬迁群众子女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2.医疗卫生服务。对搬迁群众中罹患大病的贫困人口,按政策逐户逐人建立台账并及时进行救治,并将救治信息录入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实现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规范有序。对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慢性病患者,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易地扶贫搬迁的参保贫困住院患者在安置点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3.社会保障服务。搬迁群众迁入城镇居住后,可自愿参加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可纳入安置地相应最低生活保障。搬迁群众脱贫后收入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脱贫攻坚期内纳入低保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创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工作稳定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缓退期。“十三五”期间持续实施搬迁贫困群众一次性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和急难问题的搬迁困难家庭,由迁入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其中遭遇困难情形复杂、救助资金需求大的急难对象,最高救助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
(三)搬迁群众培训和就业服务
1.搬迁群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搬迁半劳动力具备一定规模的创业实体、已贷商业贷款少于5万元、可提供有效反担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证明时,可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为15万元,由各级财政进行全额贴息,申请者本人不需要付利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搬迁劳动力,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4.托底解决困难人群就业。搬迁群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巡防巡护类,养老服务、特困供养户服务、留守儿童看护等邻里互助类,村寨保洁、河道管护、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等一线公共服务类,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实现就业;通过依托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从2020年至2021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申请每人每月400元的就业扶贫援助补贴。
5.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16—60岁的搬迁劳动力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时可享受课时费、书本费等方面的费用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每天可享受40元生活补助金。
(四)搬迁群众文化服务
在安置点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为搬迁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丰富搬迁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针对搬迁群众需求循序渐进开展市民意识培育、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生产生活方式适应性教育,帮助搬迁群众适应城镇生活。
(五)实际搬迁要求
实际搬迁入住是指安置住房经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搬迁群众已迁入新房稳定居住的状态。一般情况下,看一个家庭是否已实际搬迁入住,可以通过查看屋内是否已搬入家具、灶具、被褥等必要的生活用品,但更主要的还是通过查看该家庭的用水、用电记录等生活痕迹加以判断。原则上,搬迁群众应在拿到住房钥匙后6个月内搬迁入住。举家外出务工的搬迁家庭,室内至少应已搬入必要的生活用品。
2020-11-09 15:50:28 来源:县扶贫办
一、产业扶贫到村到户机制
1.产业扶贫到贫困户。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扶贫产业,以直接发展产业、投入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方式,覆盖所有贫困户。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每户就业1人以上,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产业扶持到贫困村。坚持“一村一品”原则要求,每个贫困村都要规划发展1个以上特色优势扶贫产业或产品,确保投入有资金扶持,发展有市场主体,技术有培训指导,产品有销售渠道。每个贫困村都有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技术干部帮扶扶贫产业发展。
3.产业扶持到贫困地区。各级整合资金项目倾斜扶持深度贫困县、极贫乡和深度贫困村,发展特色优势扶贫产业。
二、产业扶贫合作生产机制
1.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产社融合、村社融合”的要求,大力培育、扶持、发展合作社,不断提高扶贫产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原则上每个贫困村、每个扶贫产业都要建立合作社,有条件的组建联合社。
2.所有贫困户加入合作社。组织能人大户领办合作社,引导组织贫困户利用生产资料、扶贫资金入股或加入合作社。100%的村都建有运行规范,带动明显的合作社,100%的农户加入合作社,100%的合作社有企业带动。
3.合作社管理和利益联结。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完善运行机制,接受社员监督。强化合作社利益联结,规范利润分红,保障农户特别贫困户社员的权益。
4.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合作社要充分发挥上连龙头下连农户的作用,优化扶贫产业选择、经营管理、融合发展,有效解决品种、技术、管理、销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产业扶贫全员培训机制
以县为单位整合培训资源,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培养专业师资队伍和“田秀才”“土专家”,实行定期不间断系统性培训,每人每年至少培训2次,每次不少于15天,连续3年,确保受训人能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强化实操培训,课堂设在产业扶贫项目区等。
四、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机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三权分置”,量化到村到户,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经营主体,收益权归村集体,盈利分配给贫困农户的比例必须占70%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帮扶资金投入农业设施设备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到村到户,由村集体管理,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交给经营主体使用获得收益,贫困户收益比例必须占70%以上。投入经营主体的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原则上每50万元投入必须带动1户以上贫困户增收脱贫。
五、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
1.订单生产收益。引导扶持经营主体发展订单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保底价包销产品,帮助贫困户就地生产创业,获得稳定的经营收入。
2.劳动务工收益。扶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在扶贫产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就地就近劳动务工,获得稳定的工资性收入。获得扶贫资金项目支持的经营主体,必须优先招收贫困户劳动务工。
3.反租倒包收益。引导扶持经营主体流转农民土地,建设规模农业生产基地,反租倒包给贫困户生产、管理,获得稳定收入。
4.政策扶持收益。通过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生态护林员等支农惠农和扶贫政策,帮助贫困户获得稳定的政策性收入。流转或入股的土地等资源所得的政策性扶持收益,必须由贫困户和经营主体共享。
5.资产扶贫收益。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各地利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推动产业发展和帮助贫困群众增收。
6.入股分红收益。深化“三变”改革,引导贫困户利用自有资源、资产、资金(含帮扶资金)入股合作社、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获得稳定的分红收入。扶贫资金入股分红必须明确贫困户在产业链、利益链中的环节和份额,贫困户收益必须占70%以上。
六、产业扶贫产销衔接机制
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资源设立全省性的定向采购配送平台,开展绿色农产品进学校、进机关、进军营、进医院、进企业、进社区、进超市等“七进”工作,原则上每个贫困村都要有1个以上农产品定向直通渠道。用好对口帮扶和定点帮扶两大资源,原则上每个贫困县要在对口帮扶城市开设1个以上农产品“黔货出山”展销窗口。建立县乡村电商服务中心、站、店三级体系,不断扩大电商销售贫困地区农特产品规模,每个贫困村和规模化农业基地至少有1个电商网店。冷链物流要覆盖贫困地区全部扶贫产业基地,辐射所有贫困村,实现乡镇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预冷全覆盖。
七、产业扶贫党建引领机制
大力推广“支部+合作社+农户”“支部+公司+农户”等“党建+”模式,所有村在党组织领导下因地制宜建立合作社,推动“村社合一”全覆盖,动员所有贫困农户都要加入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合作社分红、土地承包者的种粮补贴、返租倒包等多渠道、多形式增加群众收入。深入开展“把农村能人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农村能人、把党员农村能人培养成村干部、把村干部培养成产业示范户”的“四培养”工程,打造一支“永远不走的工作队”,原则上每个贫困村至少有1个以上村干部或党员领导领办的经济实体。
八、经营主体带贫减贫责任
1.扶贫企业带贫减贫责任。根据用工需求,认定为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的,吸纳贫困人口20人(每户贫困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才能享受扶贫政策;认定为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的,吸纳贫困人口10人(每户贫困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才能享受扶贫政策。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的,每使用2万元扶贫资金至少带动1户贫困户稳定脱贫或巩固脱贫,要向贫困地区合作社或农户下订单,将原料生产基地优先配置在贫困村,指导贫困户进行生产。其他未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的,达到省级以上扶贫龙头企业吸纳贫困人口稳定就业条件后才能享受扶贫政策,参照此条明确带贫减贫责任。
2.扶贫合作社带贫减贫责任。采取“合作社+贫困户”等组织方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吸纳带动贫困户2人(每户贫困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或带动5户以上贫困户稳定脱贫的合作社可享受扶贫政策;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的合作社,吸纳带动贫困户10人(每户贫困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才能享受扶贫政策。贫困户量化入股企业的资金,必须先入股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统一入股国有企业,即采取“国有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作社每使用2万元扶贫资金至少带动1户贫困户稳定脱贫或巩固脱贫。享受扶贫资源的合作社帮助贫困户成员通过参加生产经营、出资、提供生产资料等方式获得稳定收益,实现增收脱贫。
3.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带贫减贫责任。遴选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通过领办项目向贫困户传授经验、提供技术和服务,帮助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每使用2万元扶贫资金至少带动1户贫困户稳定脱贫或巩固脱贫。
2020-11-09 15:46:56 来源:县扶贫办
一、鼓励自主创业政策
(一)企业稳岗补贴
1.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返还。
2.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若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以申领稳岗补贴。
(二)鼓励创业
1.贷款担保。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2.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标准
(1)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4)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期。
3.自主创业补贴及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标准
(1)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可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1)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技能培训支持政策
1.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基本技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维权保障、禁毒戒毒知识等岗前培训,培训学时不低于30课时,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证书),按照每人不高于500元给予企业补贴。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参保企业吸纳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用工主体发放工资的3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开展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个人或企业组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符合享受线上培训补贴的企业开展线上培训的,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500元(可按照每6课时/100元进行测算),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上一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培训项目。
2.落实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持《残疾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扶贫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3.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四)重点人群就业支持
1.支持引导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
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助政策
(1)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补贴
①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可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2)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输出到县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输出到省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补助方式:采取先输后补(即先输出就业后进行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贫困劳动力输出到外地,并实现稳定就业,回乡后至少提供个人身份证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收入证明等资料(另需提供具体资料由各地人社部门自行研究确定)到当地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指定的机构代为申报补贴。
(3)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按每个先进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先进扶贫车间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4)针对扶贫车间等经营主体的补助政策
①补助标准:对“合作社式扶贫车间”“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贫困劳动力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②补助方式:由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其法人和贫困劳动力共同签字认可的工资发放清单(包含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资金额)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作为培训补贴申请拨付依据。
3.见习补贴
(1)见习范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中职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可扩大到毕业2年内仍未就业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补助标准。就业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4.困难群众生活保障
(1)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
(2)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3)从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培训农民
(一)培训内容和方式
1.素质培训
(1)感恩教育培训。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基本政策和知识培训。通过电视点播宣传农惠农政策、脱贫攻坚政策、实用种植养殖技术、实用就业技能、基础法律法规、进城务工须知、劳动维权保护、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森林防火、卫生安全、疾病预防等知识。
(3)脱盲再教育培训。针对全省农村及少数民族聚集地区16岁至55岁以内非在校生中的贫困群体,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脱盲再教育培训,以达到普遍听得懂汉语、看得懂电视新闻、能写常用汉字、能识别现代符号、能用现代工具交流、掌握1-2门生产生活实用技能。
2.技能培训
(1)农业生产技能培训
①聘请各院校、企业、行业的专家、技术人员和科技特派员,以及当地的“土专家”“田教授”、民族民间传承人等作为培训师资。
②上一年度培训合格率低于80%、就业率低于30%的,取消下一年度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资格。
③围绕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定岗培训,既要有规范的集中培训,又要有田间地头、工厂车间的实战操作培训。
(2)农村青年职业学历教育
①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对应住届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的返乡农民工、农村复转军人开展专业化职业教育,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及精准资助政策。
②在普通高中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中采取统一考试招生、中职单报高职、高职单独招生等多种方式,招收农村学生就读高等职业院校。
(3)农村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
①以制造业为主的汽车装配、电焊工、钳工、电工、电子产品加工等培训。
②围绕“组组通”工程,以及高铁、地铁修建等用工需求,开展混凝土工、钢筋工、筑路工等培训。
③围绕服务业开展家政服务员、育婴员(月嫂)、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烹饪、美容美发师等培训。
④围绕旅游业发展需要,开展乡村旅游餐饮服务、乡村旅游经营管理及标准化、导游讲解员、民族歌舞表演、民族乐器演奏等特色培训。
⑤围绕刺绣、蜡染、石雕、银饰、民族服装等民间手工艺制作开展培训。
3.劳务输出培训
省内跨县劳务输出前的订单培训和输出后的在岗培训;输入地的政府部门或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对到省外务工农村劳动力。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
用工企业、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能提供就业岗位的培训学校,采取“新型学徒制”“校企合作”、以工代训、项目制订单培训等方式对建档立卡劳动力进行培训。
5.易地搬迁劳动力培训
(1)对目前留在搬迁安置点的劳动力开展农民向市民化转变和城市生活技能培训。
(2)对有就业意愿的易地办搬迁劳动力,依托各类扶贫车间、建筑行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有组织地链接附近园区、工厂、就业车间等,实现易地搬迁劳动力家庭每户1人以上稳定就业。
(3)对未就业的,每上就业岗位促进就业,确保易地搬迁劳动力家庭在稳定入住后的30天内实现1人以上就业。
(二)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课时安排。每天培训课时不低于6课时,每课时45分钟,培训期间由培训机构安排学员食宿。
2.分类补贴。
(1)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
(2)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
(3)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
(4)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
(5)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200元执行。
(6)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100元执行。
3.以考勤定补偿标准
(1)建立培训与就业(脱贫)挂钩机制,培训后合格率达80%以上、初次就业率达30%以上的,拨付培训机构50%的培训补贴,在1年以内提供累计就业达3个月以上(含3个月)相关劳动收入依据的,拨付剩余50%培训补贴。
(2)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补助,由县级扶贫部门进行核实到课培训天数(到课率低于60%的不予发放),报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卡实名制发放。
三、就业扶贫援助补贴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易地扶贫搬迁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因照顾老人、儿童或病人无法外出务工人员)通过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巡防巡护岗位实现就业;养老服务、五保户服务、留守儿童看护等邻里互助类岗位;村寨保洁、河道管护、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等一线公共服务类岗位;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实现就业,以及通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扶贫援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
四、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政策
(一)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30人(含)以下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或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按规定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少裁员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二)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3年的全额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三)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群众可通过“贵州就业帮”手机App及全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线上平台办理各类业务。同时,针对急件要件推出“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承诺办”等办理方式。
(四)扩大“订单班”毕业生就业规模。压实“订单班”毕业生就业出口,充分发挥东西部协作机制作用,挖掘省内企业吸纳定向毕业生就业的潜力,实现今年“订单班”就业人数不少于10000人(其中“精准脱贫班”订单就业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孤儿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基础上再追加500元。鼓励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2020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拿出不少于1000个岗位面向12个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等贫困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易地扶贫搬迁户家庭高校毕业生招聘。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高校毕业生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重点落实”的原则,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就业指导,精准推送就业岗位。确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90%以上。
2020-11-09 15:45:04 来源:县扶贫办
一、扶贫小额信贷
(一)定义:以“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扶贫产品。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小额扶贫信贷政策,帮助贫困农户“换穷业”,为到2020年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10000元提供信贷支持。
(三)支持对象:主要支持脱贫攻坚期内,符合有关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五)申请条件: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二、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
(一)定义: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是由省财政厅委托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设立的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省级受托企业)与各市(州)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市(州)受托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省级受托企业履行省级财政出资人职责,市(州)受托企业履行市(州)本级、所属县级财政出资人职责,县级财政委托所在市(州)受托企业出资。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执行合伙事务职责。
(二)申报主体:贵州境内注册和纳税的、能够带动绿色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就业、脱贫的企业及依法登记、具备申报条件的农村经济合作社。
(三)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审核督查标准。项目审核标准为是否按要求制定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该企业就业、与贫困户或合作社进行股权合作等方式带动贫困户脱贫;是否符合规定(原则上为50万元基金至少带动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或带动1户以上贫困户增收脱贫)应带动贫困户的数量;是否为建档立卡系统中的贫困户。项目督查标准为市(州)扶贫办审核通过并签署审核意见的原始凭据中所明确的受资企业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和对象。项目实施、经营中,原审核通过的贫困户名单因种种原因部分人员退出的,应由县(市、区、特区)扶贫办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及时补足,保证应带动贫困人口或贫困户数量。
(四)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审核督查程序。项目审核程序:市(州)受托企业将所辖县(市、区、特区)申报项目统一报市(州)扶贫办,由市(州)扶贫办按照项目审核标准审核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对比贫困户名单,符合要求同意申报后出具《关于XX县XX项目申报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利益联结机制的审核意见》文件并附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抄送县扶贫办作为督促检查的依据),再由市(州)受托企业按规定程序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报送省基金办。项目督查程序:县(市、区、特区)扶贫办应对辖区内已审已投已实施的项目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受资企业通过市(州)扶贫办审核意见原始凭据的兑现情况,对扶贫责任义务违约、没有扶贫效益的项目,要责令整改,拒不执行的要及时报告省基金办即时终止投资。
三、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
(一)主要目标。通过“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帮助已脱贫农户中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生产技能但脱贫不稳定的贫困农户,以及边缘农户、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融资需求群体快速获得金融支持,提升广大农户享受现代金融服务便捷性,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开创农村金融新格局。
(二)贷款内容
1.支持的对象。贷款支持对象为有产业支撑、劳动能力、贷款意愿,无不良嗜好、扶贫小额信贷已结清,年龄在18岁(含)至65岁(含),经扶贫部门推荐的已脱贫农户。优先支持脱贫不稳农户、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适当覆盖增收示范带头作用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支持的产业。重点支持已脱贫农户参与发展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及其他有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产业发展,支持“一村一品”发展。
3.支持的方式。用农行现有的金融产品支持,具体业务按照农行单项产品制度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县可安排贴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农户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贴。
4.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
5.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在农业银行授权范围内执行最低利率优惠。其中:“已脱贫享受政策”农户,在2020年内按不高于年利率3.91%执行。以后年度按照人民银行公布利率优惠执行。
6.贷款用途。贷款可用于农户农、林、牧、渔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购买股票、理财产品、进入房地产公司、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参与民间借贷,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禁止的用途。
7.风险防范。严禁贷款资金“户贷企用”,全面禁止贷款资金打包投入政府融资平台集中使用,禁止将贷款资金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实施程序
1.信息筛选。以“扶贫云”数据为基础,进行农户甄别。
2.农户推荐。各地乡(镇)扶贫站向县扶贫办推荐贷款农户名单。县扶贫办负责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向农行推荐贷款农户名单。
3.贷款调查。农行进村入户采集农户基本信息、经营信息、资产负债、个人品行等信息,逐户建立档案。乡、村两级密切配合农行贷款调查。
4.贷款授信。特色产业链上农户贷款授信按各县农行获批的“惠农e贷”特色产品模型核定授信额度;创业致富带头人授信按“乡村振兴e贷”模型核定授信额度;其他综合经营户按农行“农户信息档案系统”综合授信模型核定授信额度。
5.贷款发放。开通农行掌上银行,通过农行掌银等渠道自助用信、随借随还。
6.贷款管理。扶贫部门和农行定期开展贷后检查、监测,监督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严禁“户贷企用”,“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政策规定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贫困户子女助学贷款
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贷款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为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为12000元。
(二)申请人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是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贷款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借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3年。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
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5.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2020-11-09 15:42:32 来源:县扶贫办
一、中央生态保护恢复政策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发生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从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的补助资金政策。
(一)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是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2.补助标准。缴费基数为《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相关年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为30%。
(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
2.补助标准。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
3.补助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
2.补助标准。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政策补助16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400元,现金补助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二、林业改革发展政策
林业改革发展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的补助资金政策。
(一)森林资源管护补助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1.天然林保护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国有林管护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2)补助标准。国有林管护费、国有天然林停伐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6元。
2.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公益林和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的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2)补助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6元,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5元,并按照省、市、县4:3:3的比例分级配套资金。
(二)森林培育补助
1.林木种苗培育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从事林木良种繁育和种苗培育、管理、科研、生产的各类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补助。
(2)补助标准。根据林木种苗培育的种类进行适当补助:针叶苗按0.5元/株,阔叶苗0.5元/株(不含经果林)、经果林苗按1元/株。
2.造林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和重点区域等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2)补助标准。中央造林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省级造林补助原则执行重点生态工程每亩500元的标准,重点区域绿化等特色造林可适当放宽。
3.森林抚育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展间伐、补植、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
(2)补助标准。中央森林抚育补助标准为:天保工程区每亩120元,非天保工程区每亩100元,省级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亩200元。
(三)林业贷款贴息属于项目申报类,不是每年都有,批复立项才得以实施,已删除此项内容。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政策
生态护林员是指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以购买社会劳务的形式,从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森林管护人员,帮助贫困人口直接脱贫的一种有效扶贫政策。
(一)护林员实施范围
全省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县,2019年以前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19年起覆盖全省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需求的县。
(二)选聘条件及程序
1.选拔护林员条件
严格把握生态护林员选聘标准,确保选聘生态护林员必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满18周岁,选聘年龄在60岁以下,能胜任护林工作的,续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严禁将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员、在校生、长期卧病在床等不能正常履职人员选聘为生态护林员。
2.护林员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相关管理机构)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
(2)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书面申请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3)审核初选。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分配名额的150%提出拟选聘人员。
(4)考察。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能力等进行考察。
(5)评定。本着“脱贫、择优、公开、公平”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拟选聘的护林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正式的护林员名单,并报请县林业局审核。
(6)公示。乡(镇)政府对选聘的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7)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选聘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选聘的护林员签订承包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对聘用护林员情况进行检查。公示后经查实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条件的应取消聘用资格,并从初选的护林员中补充。
3.护林员管护职责
生态护林员主要负责对管护区域内的林地与林木进行统一管护。其工作职责是按时巡护山林,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林地、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发现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协助乡村和林业部门做好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等。
4.护林员管理
(1)队伍管理。以1个或相邻的几个村为单位划分管护区域,组建护林队进行管护,每个护林队设1名队长和1名副队长,负责组织巡护工作。
(2)生态护林员退出及改聘
①生态护林员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进行改聘:拒绝履职的;年度考核中两个月履职不合格;重新精准识别后,被清退出库的;未成年人或在校生被选聘为生态护林员的;长年外出务工、重度残疾人员担任生态护林员的;个人申请退出或不幸死亡的;
②其他不能胜任或不符合选聘要求的情况:本人不愿担任生态护林员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乡镇林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乡镇及时落实改聘,实现解聘和改聘工作无缝衔接。
(三)补助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2020-11-09 15:08:27 来源:县扶贫办
一、社会保障兜底扶贫
(一)城乡低保制度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享受低保。低保待遇(实际发放低保金)实行补差发放,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的,通过发放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到本县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由省级统筹分区域划档次调整制定,我县2020年城镇低保标准62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4308元/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我县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全护理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1256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半护理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628元。国办养老机构全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护理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235.5元。
(三)残疾人低保申请倾斜性政策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四)低保救助延缓期标准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死亡、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救助(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五)易地搬迁户低保申请
对易地扶贫搬迁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可纳入安置地相应最低生活保障。
(六)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针对在“十三五”期间确已搬迁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七)临时救助标准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八)孤儿保障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孤儿。申报流程: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资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及时将审批同意的故而信息录入儿童福利管理系统,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孤儿保障包括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成年后就业、住房保障和服务等方面内容。2020年,贵州省执行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50元。
(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认定流程: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发放标准:贵州省执行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50元。
(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为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出的制度安排。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2020年标准为一级7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生活补贴金。具体为城镇低保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1-3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7.5元,农村低保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1-3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7.7元;城镇低保一般残疾人(智力和精神4级和其余3、4级残疾人)每人每月62.5元。农村低保一般残疾人(智力和精神4级和其余3、4级残疾人)对象每人每月53.8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 待遇领取条件
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4.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且支付终身。
(三)待遇领取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目前贵州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93元,个人养老金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四)申办流程
1.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或县社保机构提出待遇申请。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上报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名单且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我省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2.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耿嘉良 0851-87993108
3.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耿嘉良 0851-87993108
4.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王娴 0851-87117368
5.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雍岚 0851-87117335
6.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7.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以及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够的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银保监局 贵州证监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黔金监发〔2020〕1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9.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10.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吴凡 0851-85650757
1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缓收或减免利息,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2020年信贷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贵州银保监局 王娴 0851-87117368;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12.用好用足“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9家全国性银行向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对其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
《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5892855
13.对2020年6月底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需要延期还款、续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给予一年以内的续贷安排,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满足小微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贵州银保监局 王娴 0851-87117368;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14.对国家反馈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贷款利率低于1.6%。
《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15.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16.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由省财政给予30%代偿资金。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17.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低0.5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减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地方法人银行要明确自身定位,采取更大力度降费减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刘爽 0851-85650642
18.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王飞0851-85650604
19.对国家级、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
82.对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市场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
20.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应对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发改服务〔2020〕111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
21..对疫情影响个人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22..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包括农业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由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30%代偿补偿资金,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23.对受疫情影响农业产业的保险加大支持力度。对疫情影响的农业产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产业的承保工作,争取尽快承保,确保受疫情影响农业产业及时得到保险支持。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农业产业,保险机构要降低保险费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协助相关部门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理赔工作,确保理赔资金及时到位。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24.做好疫情防控企业金融服务。对发展前景好但暂有困难的重点大数据项目贷款,积极帮助协调股权或债权融资,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25.使用省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一批重点康养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与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研究制定更多金融优惠政策,帮助文旅困难企业恢复生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董金昱 0851-85570051
26.做好“政银保企”对接服务。每月召开一次银行、保险机构和企业对接会,推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保尽保、应赔尽赔、能赔快赔。抓好咨询服务、项目推荐,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贵州绿色产业发展扶贫投资基金、“贵园信贷通”等金融支持政策,缓解资金压力。拓宽外汇管理服务渠道,多种方式对我省重点涉外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一对一”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0851-88555465
27.积极化解企业融资瓶颈。依托省设立的贷款代偿和补偿资金池,对重点外贸企业的银行融资,由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无资产抵押担保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麻李林 0851-88555465、0851-88555384
28.支持企业享受关税保证保险。对企业通过省外贸企业关税保证保险平台投保关税保证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给予全额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0851-88555465
29.高效畅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远程开户、交易、咨询等优势,不断提高证券期货市场服务能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30.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药品生产类企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31.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筹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32.对申报的拟上市企业开展非现场辅导验收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33.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运用证监会融资审批报备的“绿色通道”首发、再融资、债券发行和并购重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34.支持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企业向证监会申请延长股票、债券融资等相关许可的有效期,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时限。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披露定期报告延期安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35.稳妥化解因疫情产生的风险。支持公司债发行人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纾解短期的流动性困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金融业进一步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14号)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36.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颜寅 0851-85650641
37..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颜寅 0851-85650641
38.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1.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上报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名单且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我省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2.2020年3月,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推动复工复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
《科技部关于科技创新支撑复工复产和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67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张思磊 0851-85863578
3.2020年3月,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支持一批覆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对复工复产有直接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重点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及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作用突出的企业。
《科技部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81号)《贵州省科技厅关于组织推荐“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项目的通知》(黔科通〔2020〕23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尹健 0851-85826781
4.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5500万元预算资金,重点支持受损严重的旅行社、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商品企业等困难文旅企业加快恢复发展,根据相关企业近年来经营规模、贡献度、信誉度等分级分类补助一批;2020年新增入统企业奖励一批;2020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奖励一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1)旅游运输车队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祝文敏 0851-86818436。
(2)旅行社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李强 0851-86818436。
(3)星级饭店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陈旭 0851-85572128。
(4)旅游商品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王云峰 0851-86817801。
(5)乡村旅游客栈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王云峰 0851-86817801。
(6)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及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丁朝君 0851-85562832。
(7)2020年新增入统企业和2020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李昌林 0851-86829968。
5..对2020年签约落地或建成达产的康养度假、“旅游+”多产业融合发展、旅游装备制造、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等重大文化旅游投资项目,深入挖掘民族文化、红色文化、传统文化等文化内涵、提升智慧旅游服务水平实现观光游向度假游转变的老旧景区,获得国家5A、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市、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牌子的地方和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或贴息,每个项目最多只能获取一次奖励。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廖哲辉 0851-85568556
6.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结转安排2000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文旅惠民政策。对推出惠民措施的精品旅游演艺单位以及各地组织的大型文旅活动给予一定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邹晓风 0851-85572646
7.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售门票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可享受贵州酒旅融合配额奖售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业恢复并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16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敖克模 0851-85565435
8.向旅行社暂退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傅瑜 0851-85572411
9..安排促消费活动资金2000万元,开展“多彩贵州·暖心消费”活动,对积极参加活动的大型商场、餐饮酒店等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植 0851-88555383
10.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向各类云服务消费企业用户发放“云使用券”,支持企业上云用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局 江永华 0851-86832022
11.鼓励消费者购买我省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乘用车,前1万台每台车给予10000元购车消费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植 0851-88555383
12.对在合作汽车零售企业新购置和“以旧换新”,并在省内落籍的普通燃油乘用车,前2万台每台给予2000元加油抵扣券。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植 0851-88555383
13..公务用车6月底前在省内汽车销售企业依法完成采购。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龙江 0851-86891137
14.5G基站实现“县县通”,对每个5G基站建设给予2000元补贴,加快推动形成新的信息消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多彩贵州促消费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25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15.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外展的企业,所产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对2020年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的企业认证、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生的费用,提高40%的支持额度。对企业境外营销服务公共平台、海外仓销售贵州农产品给予支持,支持上限300万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李君0851-88555398
16.2020年6月30日前,对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等项目的贴息支持,加快政策兑现进度。对承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上限50万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周林 0851-88555461
17.对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产能实际发生的设备搬迁安装、生产线改造、厂房租赁装修物流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上限500万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麻李林 0851-88555384
18.对2020年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工建设发生生产经营场地建设费(含环保设备)等费用给予30%的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苏莉淑 0851-88592925
19..对农业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申报,已完成市级立项和实施方案批复的坝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方案后省财政厅及时预拨奖补资金50%。
《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春季农业生产和农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农领〔2020〕1号)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韦天鹏 0851-85868749 罗嵩 0851-85284774
20..支持养殖企业开展禽肉、羊肉临时储备,按照4个月一周期,帮助养殖企业将压栏家禽、肉羊屠宰后租用冻库储备,所需储备费用由企业承担50%,省级财政整合资金补贴50%。
《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春季农业生产和农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农领〔2020〕1号)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沈德林 17385933106(工作电话)
21.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3月份房租全部减免,4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资〔2020〕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黎东 0851-8682476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王海波 0851-86892610
22.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前期已减免租金的基础上,2020年5-7月的房租减半收取。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继续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黔财资〔2020〕9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黎东 0851-8682476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王海波 0851-86892610
23.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容缺后补”。允许企业先行申报,同时书面盖章说明情况并承诺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完善所缺资料或验收等事项。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24..促进企业融资及项目资金支持。对计划在主办、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的,对其开展的大数据项目给予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倾斜扶持。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大数据企业抗疫情促发展十条措施》(黔数〔2020〕7号)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2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企业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进出口产品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5%。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及原材料进出口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10%。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跨境电商经营者包裹邮政寄递费,实行每个包裹优惠10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陈亮、杨飞亮 0851-88555445 0851-88555465
26.落实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以工代赈等实现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按规定发放就业扶贫援助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田芳芳 刘斌 0851-86817460
27.给予外出务工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外省内新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外新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86815471
28..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给予3年的全额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29.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符合条件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40元给予生活补助。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
30.帮助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31.帮助企业贷款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32.给予交通费补贴。2020年2月底前,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专车、专列运送农民工外出务工且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交通费补贴。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86815471
33..提高现行补贴标准。对农民工、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企业职工等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现行补贴标准提高30%,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现行补贴标准提高50%。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
34..减轻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帮助企业贷款贴息。
《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省国资委 殷捷 0851-86833721
35..自2020年2月起至省科技厅公告停止执行前,从加强研发活动、加强应急公关、加快财政支持、便捷政务服务、强化金融支持、优化孵化服务、深化精准帮扶等八个方面支持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渡过难关。
《关于支持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八条措施》(黔科通〔2020〕8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陈婷婷 0851-85812492 雷彬 0851-85840232
36.加强一线人员专用护具研发,组织防护用具和装备研制等方面的应急科技公关。
《贵州省科技厅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具体措施》(黔科通〔2020〕16号)
联系人:省科技厅 陈婷婷 0581-85812492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 0851-86906022 韦霖 0851-85215792 潘韬 0851-85215527
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韦霖 0851-85215792 潘韬 0851-85215527
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韦霖0851-85215792,潘韬 0851-85215527
5.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潘韬 0851-85215527,卢薇0851-86906019
7.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8.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向阳 0851-85215510
9.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卢薇 0851-86906019, 向阳 0851-85215510
1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以后5年内的所得弥补;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弥补年限可延长至10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3.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邓群芳 0851-86906082
14.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邓群芳 0851-86906082
15.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2017年第172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21号公告)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1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韦霖0851-85215792
17.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1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珺 0851-86892502
18.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政策。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申报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延期申请(最长3个月)和缴税计划,可准予企业延期缴税;对于2020年1-4月申报进口的担保放行货物,海关最长可延期3个月向担保机构索赔。对企业在海关核准的缴税计划内缴税的,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的要求,可予以减免滞纳金。减免滞纳金期间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海关总署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税函〔2020〕58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1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应税房产,凭政府相关证明,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20〕17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戴朴 0851-8683861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韦霖 0851-85215792
20.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或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统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脱贫攻坚战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王丹 0851-86906027
21.对于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自2020年1月1日起,贵州省全面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黔税发〔2020〕9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黄娟 0851-85215537
2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在2020年9月30日前依申请予以退还;对企业购买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预付款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以海关统计进口额(人民币计价)给予进口额的15%的支持;对《贵州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进口商品,按种类、进口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全省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25号)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0851-88555465
2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费人此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的通知》(黔财非税〔2020〕9号)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珺 0851-86892502
24.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符合政策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对此期间按照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对此期间免税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按规定予以退还。
《贵阳海关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黔关便函〔2020〕92号)
联系人:贵阳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25.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26.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2020-10-23 09:50:13 来源:县住建局
一、政府补助申报对象和条件
危房改造工程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二)根据《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鉴定的危房户;
(三)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一)拥有安全住房的;
(二)无房户;
(三)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
(四)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
二、申报程序
危房户(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危改工作领导小组→县农危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三、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
四、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1万元/户。
五、改造方式
(一)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二、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
(二)新建住房面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可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和接口。
(三)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六、质量安全监督
为保证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必须做到4个“到现场”,即房屋选址到现场、基础放线到现场、砌筑制梁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镇宁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851-36769618。
2020-10-09 16:00:24 来源:镇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目录
教育保障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3 -
医疗保障
一、健康扶贫..................................................................... - 7 -
二、医疗保障..................................................................... - 9 -
住房保障
一、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及方式............................................- 12 -
二、农村危房改造..............................................................- 12 -
饮水安全
主要标准............................................................................ - 15 -
易地扶贫搬迁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16 -
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20 -
产业扶贫
一、产业扶贫到村到户机制................................................- 24 -
二、产业扶贫合作生产机制................................................- 25 -
三、产业扶贫全员培训机制................................................- 25 -
四、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机制........................................- 26 -
五、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 26 -
六、产业扶贫产销衔接机制................................................- 27 -
七、产业扶贫党建引领机制................................................- 27 -
八、经营主体带贫减贫责任................................................- 28 -
就业扶贫
一、鼓励自主创业政策 .................................................... .- 29-
二、培训农民..................................................................... - 34 -
三、就业扶贫援助补贴........................................................- 37 -
四、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稳岗政策..........................................- 38 -
金融扶贫
一、扶贫小额信贷................................................................- 39 -
二、贵州绿色产业扶贫投资基金..........................................- 40 -
三、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 41 -
四、贫困户子女助学贷款.....................................................- 43 -
生态扶贫
一、中央生态保护恢复政策................................................- 45 -
二、林业改革发展政策........................................................- 46 -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政策.............................. - 49 -
兜底保障
社会保障兜底扶贫..............................................................- 51 -
2020-08-19 11:07:48 来源:醇美镇宁微信公众号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
(一)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贫困发生率50%以上、50户以下的自然村寨,符合《贵州省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实施方案》要求的贫困自然村寨、50户以下“组组通公路”难以覆盖村寨,实施整体搬迁。
(二)搬迁条件
1.迁出地区域条件
(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2)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3)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
(4)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5)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2.搬迁家庭个体条件
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三是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四是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符合《贵州省进一步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实施方案》要求的贫困自然村寨、50户以下“组组通公路”难以覆盖村寨,实施整体搬迁。五是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需要易地扶贫搬迁的,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三)搬迁对象识别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1.搬迁对象确定以签订搬迁协议时家庭户籍人口为基准。搬迁协议签订前实际人口与户籍人口不符的,对婚进、新生、漏登人口,先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完成户籍办理,再由扶贫部门按照贫困人口识别认定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然后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2.因入伍、就学户籍迁出的人口,搬迁协议签订时仍然在服义务兵役、就学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退役或已毕业,户籍未迁回原居住地的,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时已婚出人口(不论户籍是否迁出)和服刑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婚进、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搬迁协议签订后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婚出人口、死亡人口可不予核减。
3.已在原居住地外购买、修建住房的农户,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人员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4.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经扶贫部门按程序认定为贫困人口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识别登记程序后,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扶贫部门未认定为贫困人口的,原则上不将此类农户作为零星搬迁对象;自然村寨整体搬迁的,可将家庭成员中的非贫困人口作为同步搬迁人口。
5.村干部、临时聘用的村警、护林员、计生员、村医、代课教师、兽医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同步搬迁政策。
6.有车、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属整村(寨)搬迁范围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但已在外购置商品房的除外。
7.同步搬迁家庭中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但家庭成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同步搬迁政策。计划搬迁贫困农户签订搬迁协议至分房发钥匙入住期间,有家庭成员通过考试录用等成为在编公职人员的,本人不享受政策,家庭其他成员根据扶贫部门界定分类享受建档立卡或享受同步搬迁政策。
(四)搬迁对象识别登记程序
选定搬迁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政府复核公示→县(区)初审→市(州)审批→省抽查确认。
(五)安置方式
自2017年起,易地扶贫搬迁全部实行城镇化集中安置,以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和县城安置为主、中心集镇安置为补充,坚持以产定搬、以岗定搬,根据城镇可就业岗位、可脱贫产业合理确定安置容量和安置点建设规模。本县安置容量不足的,鼓励跨县(市、区)、跨市(自治州)安置,确保群众搬迁后有业可就、有事可做,能够尽快脱贫致富。不再建设农村安置点,不再分散安置。
(六)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标准为: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村安置的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
(七)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整村寨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1.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资金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
由于安置点由县统一建设,建设土地由政府提供,住房补助资金和旧房拆除奖励资金统筹用于住房建设,都不能直接发放给搬迁群众。
(八)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
对于2016年、2017年的搬迁项目,到目前应完成旧房拆除并实施复垦复绿。对于2018年度项目,是要求在2019年6月搬迁入住,我省政策规定入住到实施旧房拆除有一年过渡期,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旧房拆除。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一)保障搬迁群众基本权益
1.保障搬迁户合法权益。一是搬迁户对原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益不变,搬迁户原来享受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保持不变,严禁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条件。二是搬迁农户迁出后,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的公益林补助、抵押担保、林业增值收益等政策要继续予以保障,确保离地不离权。三是搬迁农户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地进行退耕还林或对未利用地进行植树造林的,优先享受政策规定的退耕还林或植树造林补助。经批准保留的生产用房、宅基地复垦土地所有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复垦复绿土地计入搬迁户承包面积给予确权登记。四是在保持搬迁农户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搬迁群众落户安置地。暂时未迁移户籍的,对跨县(市、区)安置的办理居住证,对县内安置的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纳入当地居民管理,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2.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一是对有流转价值的承包地、山林地,鼓励和引导搬迁户在自愿前提下有序流转,流转收益归搬迁户所有。对整体搬迁的自然村寨,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统一流转和开发,一时难以流转的由县级平台公司统一收储和开发。二是对零星搬迁户的承包地、山林地,鼓励通过转让、互换、转包等方式自行流转,或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统筹流转开发。三是不能耕种的承包地,符合条件的可实施退耕还林、建设防护林等生态工程项目,搬迁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政策性补偿维持不变。
(二)搬迁群众基本公共服务
1.就学服务。迁出地和安置地政府提前对接搬迁群众子女就学工作,落实教育学位,提供就学便利,为搬迁群众子女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2.医疗卫生服务。对搬迁群众中罹患大病的贫困人口,按政策逐户逐人建立台账并及时进行救治,并将救治信息录入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实现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规范有序。对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慢性病患者,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到应签尽签。易地扶贫搬迁的参保贫困住院患者在安置点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3.社会保障服务。搬迁群众迁入城镇居住后,可自愿参加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可纳入安置地相应最低生活保障。搬迁群众脱贫后收入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脱贫攻坚期内纳入低保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创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工作稳定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缓退期。“十三五”期间持续实施搬迁贫困群众一次性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和急难问题的搬迁困难家庭,由迁入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其中遭遇困难情形复杂、救助资金需求大的急难对象,最高救助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
(三)搬迁群众培训和就业服务
1.搬迁群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搬迁半劳动力具备一定规模的创业实体、已贷商业贷款少于5万元、可提供有效反担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证明时,可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为15万元,由各级财政进行全额贴息,申请者本人不需要付利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搬迁劳动力,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4.托底解决困难人群就业。搬迁群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治安巡防、公共产业巡护等巡防巡护类,养老服务、特困供养户服务、留守儿童看护等邻里互助类,村寨保洁、河道管护、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等一线公共服务类,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就业扶贫信息统计收集、就业扶贫服务等协助管理类岗位实现就业;通过依托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及各类园区企业实现就业或从事刺绣、银饰加工、特色编织、来料加工等居家就业且收入较低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从2020年至2021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申请每人每月400元的就业扶贫援助补贴。
5.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16—60岁的搬迁劳动力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时可享受课时费、书本费等方面的费用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每天可享受40元生活补助金。
(四)搬迁群众文化服务
在安置点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为搬迁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丰富搬迁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针对搬迁群众需求循序渐进开展市民意识培育、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生产生活方式适应性教育,帮助搬迁群众适应城镇生活。
(五)实际搬迁要求
实际搬迁入住是指安置住房经质量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搬迁群众已迁入新房稳定居住的状态。一般情况下,看一个家庭是否已实际搬迁入住,可以通过查看屋内是否已搬入家具、灶具、被褥等必要的生活用品,但更主要的还是通过查看该家庭的用水、用电记录等生活痕迹加以判断。原则上,搬迁群众应在拿到住房钥匙后6个月内搬迁入住。举家外出务工的搬迁家庭,室内至少应已搬入必要的生活用品。
2020-06-28 11:46:56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
1.全部免除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其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15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国家奖学金。从2019年开始实施,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38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2800元/生.年。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3000元/生、专科(高职)2000元/生。
8.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六、普通高校研究生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3.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8000元/生.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
6.省属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2019-11-29 11:35:00 来源:县人社局
一、对未就业的城乡居民,在所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参保,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条件:户籍在镇宁县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保。
2.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1500元、2000元共13个档次。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标准可阿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一年一选(每年4月1日前办理),也可以几年均按同一标准缴纳。
3.政府缴费补贴及标准:对每年按时足额缴费的城乡居民,政府根据城乡居民所选缴费档次进行个人帐户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缴费档次在100元至400元的给予30元补贴;500元至900元给予60元补贴;1000元至2000元给予90元补贴。
4.参保办理程序及所需提供材料: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复印件、镇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等(残疾为一级或二级的城乡居民需提供县残联制发的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到所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5.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选择缴费档次后,可以通过四种方式缴费:黔农云缴费、柜面缴费、村村通缴费、存入存折批量代扣。镇宁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及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组成及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城乡居民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等组成,主要用于城乡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计发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越高,其领取养老金就越高。
7.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于到龄前一个月内,携带户口簿、暂住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储蓄卡等材料,到所属乡(镇 、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最少93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对已经就业的城乡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应按法律法规为所雇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就业人员由其所在就业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
1.参保办理: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到镇宁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2.人员参保办理:用人单位应自员工入职起为所雇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缴费方式及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承担16%、个人承担8%;失业保险单位承担0.7%、个人承担0.3%;工伤保险单位承担0.4%-3%按不同行业确定费率、个人不缴费。个人承担部份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4.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根据员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无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起薪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如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5.待遇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目前政策规定,男同志年满60周岁;女同志年满55周岁(其中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满15年以上者,自办理完毕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9-11-25 10:51:00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政府补助申报对象和条件
危房改造工程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二)根据《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鉴定的危房户;
(三)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一)拥有安全住房的;
(二)无房户;
(三)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
(四)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
二、申报程序
危房户(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危改工作领导小组→县农危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三、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
四、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1万元/户。
五、改造方式
(一)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二、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
(二)新建住房面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可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和接口。
(三)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六、质量安全监督
为保证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必须做到4个“到现场”,即房屋选址到现场、基础放线到现场、砌筑制梁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镇宁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851-36769618。
2019-11-25 16:47:00 来源:镇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书
个人申请书; |
原件1份 |
户籍地或务工单位所在地居(村)委会签字盖章(A4纸书写) |
户口簿; |
复印件1份 |
整本复印(A4纸复印) |
身份证; |
复印件1份 |
户口本所有人及其夫妻双方均复印(A4纸复印) |
现有住房的产权证或租赁契约(即租房合同); |
复印件1份 |
现居住地居委会 签字盖章(A4纸复印) |
镇宁务工满一年的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
原件1份 |
务工单位出具并签字盖章 (A4纸书写) |
月收入证明 |
原件1份 |
户口本所有人及其夫妻双方均由各自的务工单位出具并签字盖章 (A4纸书写,无业人员不提供) |
主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员 婚姻状况证明; |
复印件1份 |
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离婚证明文书;未婚的免提供该证明材料。 |
《镇宁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
原件1份 |
户籍地或务工单位所在地居(村)委会签字盖章、户籍地或务工单位所在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 |
其他材料 |
复印件1份 |
低保证、残疾证、退伍证、见义勇为奖章等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所需条件:
①无房或者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
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倍(目前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470元,2019年12月1日后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570元);
③无15万元以上非营运车辆或者有价债券;④无50万以上存款。
相关附件:1.镇宁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
2019-11-25 12:47:00 来源:镇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所需条件:
①无房或者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5倍(目前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470元,2019年12月1日后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570元);③无15万元以上非营运车辆或者有价债券;④无50万以上存款。
相关附件:1.镇宁自治县住房租赁补贴登记审批表.doc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根据(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收费,现根据安市才非税〔2016〕11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4月25日起免征收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黔财非税(2015)32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11月起,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农机中心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变更情况
根据“黔农发〔2016〕91号省农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要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所变更,情况如下:
1、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3小类99品目。
优先审核办理购置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茶叶机械的补贴申请手续,满足申请者的需求。
2、补贴标准: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省级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其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一般机具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不超过60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3、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和计生户,可重点优先补贴。
4、补贴机具数量: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补贴对象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购机,所有生产企业均可直销。开展直销业务的农机生产企业,必须履行产销企业共同职责,按规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生产企业资料、补贴产品资料、授权经销商等信息,严格执行“三包”规定,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农机产品流通市场秩序。
5、补贴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
6、操作程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申请补贴—→县级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书—→公示补贴对象—→整理结算资料—→结算补贴资金。
镇宁农机中心
2016年8月30日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惠民政策
一、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1、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
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从事非营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1)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具体包括劳动保 障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2)基层农业服务。具体包括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农房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失地农民专项服务协理等,(3)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包括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4)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具体包括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5)基层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6)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具体包括民政助理、社区抚(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7)基层市政管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8)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孝寸)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
浩等。(9)其他。具体包括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逐一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2、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援助卡》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 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3)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5)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6)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7)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8)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3、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核实、认定和备案
按照属地管辖或分级管辖的原则,曲用人单位向所在的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核实、认定和汇总后,按季向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并将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信息输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4、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坚持“公开、公正、公
平”的原则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具体承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前,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用工条件,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招聘,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聘用条件等。 (2)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可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报名,也可由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报名,并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由用人单位按照择优聘 用原则公示一周后聘用。
5、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
(1)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条件的
用人单位除提供岗位补贴外,应给予其适当补贴,具体办法 由备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要由用人单
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期满的,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续聘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合同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的.由各用人单位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解除劳动关系。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两次以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直接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
6、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1)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
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其他公益性岗位补
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层劳动保障协管员按黔府办发( 2009)102号文件规定执行。(2)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商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3)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和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7、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
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
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户等
凭证材料,经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资金按季拨付到用人单
位的账户上,用人单位按月通过商业银行统一发放到公益性
岗位人员开设的工资账户上。公益性岗位资金实行专项管
理,不得挪作他用。(2)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3)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隈最长调整至退休。
8、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
(1)空岗申报及岗位调整。用人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重新组织招聘补员。(2)统一调配。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统一调配工作。各市(州、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指导,要按照本地区就业资金的规模及所辖各县(市、区、特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每年度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数量和具体分布,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下达给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不突破下达公益性罄位总数的前提条件下,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各地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实行托底安置。要按照各地人口状况、就业状况等储备不低于本地已安置公益性岗位总量的1 0%,保持动态平衡。
9、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安排、考核、考
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等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1)由各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
理办法。(2)各用人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内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3)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进行档案备案管理,由各县(市、’区、特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本蓿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4)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入就业责任考核内容。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把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5)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结合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合理有序地开发和设置公益性岗位。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
辛}、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6)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 2 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就业创业补贴
1、享受创业扶持补贴的对象
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参加“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创业模拟实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合格,或在安顺市、县孵化园、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创业一条街等自主创业登记的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残疾人、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计生“两户家庭”人员、扶贫生态移民等城乡劳动者(以下称自主创业人员),均属于创业扶持对象。
2、享受补贴范围: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次性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1)、享受范围;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从2013年起每吸纳1名持《就业创业证》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2)、补贴标准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并符合以上要求及相关规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基数按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测算,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进行返还。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3、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1)、享受范围及补贴标准:从2013年起,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或毕业当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领办创业项目或上述其他自主创业人员,带动就业并与其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经工商部门年检通过的。(2)、补贴标准:(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对符合以上要求及相关规定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签订的租用协议在1年以上且实际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每月300元标准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时间从工商登记注册当月起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其他自主创业人员:对符合以上要求及相关规定的给予3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
4、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2)、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附职工花名册及其相应的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页和户主页、创业就业证、学历证、残疾证、退役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3)、人社部门出具的用工备案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4)、镇宁自治县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审批表。
三、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条件和范围
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向户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申报补贴所需交材料:
(1)、提交《贵州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表》3份(要求:申请填写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岗位、地址等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并本人签字确认。社区必须认真审核、实地考察、公示七日后才能在此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乡镇人社中心要认真审核和实地考察后才能签署意见和盖章。)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份及原件进行审核;
(3)、提交《就业创业证》首页、就业登记页、就业援助对象页、年审页复印件各3份及原件;
(4)、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实行先缴后补;
(5)、《公示表》3份(要求:《公示表》上要贴有灵活就业的场景的照片,照片要真实、完整地展现灵活就业时的场景,要清楚地展现灵活人员的面容);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含个体户雇佣人员);
(2)、已领取各类营业执照的;
(3)、公益性岗位安置的;
(4)、终止灵活就业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
(8)、其他应当停止享受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补贴的;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人员的范围:范围有就业愿望和培训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男性年龄在16周岁到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每位培训对象一年只能申请培训补贴一次。在校生、国家公职人员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2、补贴组成及标准:
(一)教学课时(含耗材)费:职业技能培训一类工种每课时5元/人;二类工种每课时4元/人;三类工种每课时3元/人;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贴。GYB培训补贴标准为230元/人;SYB培训集中培训阶段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二)单程车费:实报实销,最高不超过80元/人,出勤率低于90%不予补贴。
(三)场地和食宿费:20元/人.天,出勤率低于90%不予补贴。
(四)书本资料费:50元/人,出勤率低于90%不予补贴。
3、补贴兑现方式:
符合条件的学员参与培训后,培训机构与学员先行签订《代为申请补贴协议》,之后培训机构按照政策先行向学员垫付课时补贴、食宿补贴、书本费资料费、单程车费等相关费用,因此学员在培训过程中直接享受补贴或减免。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代理学员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各项补贴。
4、培训机构代领申请补贴所需资料:
(一)拨款申请报告
(二)技能鉴定花名册
(三)鉴定收据
(四)考勤表
(五)食宿签字表
(六)照片(开班、理论课、实操、考试各两张)和视频
(七)每个学员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和学员的《代为申请补贴协议》、乘车车票、技能申请表、合格证或鉴定证、就业创业证明。
(八)审计报告
5、补贴代为申请程序
在培训完成后由参训学员委托培训机构,持上述材料向批准开班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培训补贴。
五、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指户籍在安顺市行政
管辖范围内、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下列人员,以及按规定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除外):(1)、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2)、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高校毕业生生;(3)、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创业且有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力;(4)、妇联推荐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创业就业人员;(5)、团委推荐的青年团员创业就业人员; (6)、就业困难人员和经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推荐的失地农民;(7)、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2、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 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额为200万元,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均额度为10万元。
3、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根据创业需要,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4、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与企业自行协商。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5、创业担保贷款项目的贴息及认定: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
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6、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项目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余50%企业承担。
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 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 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 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 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 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55元, 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 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镇宁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