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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镇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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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79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79号修正)的相关规定,“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近年来,随着我省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企业研发新化工工艺、扩大单套装置产能的热情很高,陆续有企业向省应急厅提出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以下简称“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为规范我省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省应急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论证办法》)。

二、制定过程

《论证办法》按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参考其他省(市、区)做法,征求部分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省内化工专家意见后,经过多次修改,形成《论证办法》(送审稿)。2023年9月,经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论证办法》共十三条。对安全可靠性论证法律依据、工作开展原则、实施部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定义、申请可靠性论证提交资料、论证过程、专家要求、可靠性论证不予通过的情形等进行了规定。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论证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发现项目生产工艺属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要督促企业及时向省应急厅申请安全可靠性论证,安全可靠性论证通过后,方能实施安全条件审查。各相关企业要按照《论证办法》的规定,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向省应急厅申请安全可靠性论证,确保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顺利实施。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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