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镇宁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并依此办理。
一、主动公开
1. 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机构职能类。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科室设置、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工作职能、工作规则等。
(二)行政决策类。主要包括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等。
(三)政策法规类。主要包括国家、省和市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四)社会服务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依法依职办理的各种服务项目(指南)等。
(五)工作动态类。主要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以及日常发生的工作情况随时补充发布。
(六)其他。难以归入以上各类的信息.。
镇宁县审计局通过镇宁自治县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gzzn.gov.cn/zfbm/sjj)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局公开栏内公开和在局档案室查询公开两种形式。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将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本局提供的信息。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法律法规虽未明文规定不予公开但按党的组织原则及相关监察条例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其他相关政府信息。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办理。
1.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本局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处理
(一)本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所属部门及有关事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本局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将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20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的方式依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851)36222204 36222209
传真号码:(0851)36222204
通信地址:镇宁县委大院内
邮政编码:561200
接待投诉时间: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