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镇宁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并依此办理。
  一、主动公开
  1. 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机构职能类。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科室设置、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工作职能、工作规则等。
  (二)行政决策类。主要包括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等。
  (三)政策法规类。主要包括国家、省和市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四)社会服务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依法依职办理的各种服务项目(指南)等。
  (五)工作动态类。主要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以及日常发生的工作情况随时补充发布。
  (六)其他。难以归入以上各类的信息.。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镇宁县审计局通过镇宁自治县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gzzn.gov.cn/zfbm/sjj)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局公开栏内公开和在局档案室查询公开两种形式。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将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本局提供的信息。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法律法规虽未明文规定不予公开但按党的组织原则及相关监察条例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其他相关政府信息。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办理。

 1.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本局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处理
  (一)本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所属部门及有关事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本局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将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20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的方式依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851)36222204   36222209

传真号码:(0851)36222204

通信地址:镇宁县委大院内

邮政编码:561200

接待投诉时间: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镇宁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