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通知公告
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外设仓库未报市场监管局载明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来源: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镇宁县人民政府
字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4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样人员到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交通街26号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生产经营的“冰峰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10-13,规格型号:18.9L/桶,保质期:30天)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于2024年10月13日在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黄泥井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冰峰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4-10-13,规格型号:18.9L/桶,保质期:30天)567 桶,其中,6桶用于检验,剩余561桶贮存于位于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交通街26号的未报市场监管局载明的外设仓库中,2024年10月14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以5元/桶价格购买样品7桶进行抽检,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7日以5元/桶销售了540桶,共销售547 桶,剩余14桶厂里面自己使用。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生产销售的冰峰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经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2、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外设仓库未报市场监管局载明的行为,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

镇宁自治县有生食品厂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管局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停止生产经营、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积极召回不合格桶装水,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期间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产品不适引起的投诉,社会危害性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无行政处罚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镇宁自治县苏福荣食品厂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贰点柒元(¥2242.7);

3.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