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9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到镇宁自治县五岔口购物超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核桃味风味饮料(生产日期:2024-01-18)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以9元/件的价格在镇宁禹曦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核桃味风味饮料(生产日期:2024-01-18)共50件(16盒/件)用于销售,售价20元/件,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采购过程中查验并收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采购过程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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