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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便民利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县机关事务局 作者:镇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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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便民利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高效保障、高质量管理,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节约集约资源,推进绿色办公,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办公用房、供水供电、供暖、消防监控、智能门禁、智能停车、信息化系统等设施设备日常管护,负责便民利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后勤公共事务服务保障工作。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安保、保洁、会务、维修维护等物业管理委托物业公司统一运行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中心食堂委托餐饮公司统一运营服务。

第三条 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各入驻单位必须支持和配合好各项事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统一管理。成立各入驻单位物业管理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第二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四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各入驻单位进行办公区域配置和办公用房面积核定。

第五条 便民利民服务中心用房仅用于办公,各单位使用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贵州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

(一)用房单位将办公用房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二)用房单位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用途的;

(三)用房单位在其他地方新建办公楼并已投入使用的;(四)超规定面积使用办公用房的。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服从便民利民服务中心的设计规划,不得擅自从事规划设计之外的任何工程项目建设。因工作需要进行办公室间隔、维修改造,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在维修改造时不得破坏原有结构,所选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及颜色要与原建筑协调一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便民利民服务中心水、电、暖、消防、通讯、电梯、会议室等公用设施的配备、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各单位不得私拉乱接线路、拆装损毁设备。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用水用电用能管理。水电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通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办公室擅自使用电炉、暖风机等电热器具,下班时应切断各类电源,确保用电安全。若因用水用电操作不当而导致设施受损,由该单位及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便民利民服务中心电梯分别设置全楼层停靠、单双层停靠及部分楼层停靠,1至4楼及各相邻楼层之间,原则上不选乘电梯,倡导绿色出行,节能节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电梯运送玻璃和超长、超大、超重物品,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梯。电梯故障或出现电梯困人紧急情况时,必须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电梯管理人员和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故障解除、人员解困,其余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第十条 各入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消防制度,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禁止挤占和堵塞消防安全应急通道,不得随意操作搬弄消防设备,不得无故按动报警按钮,共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一条 各入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办公室中央空调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中央空调高效运行。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空调开启时注意关闭门窗,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第十二条 便民利民服务中心设公共会议室(含视频会议室、接待室、会客室)共11个,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调配,由物业公司负责卫生保洁、灯光音响、投影视频调控、会务服务等。办会单位须提前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办理公共会议室使用登记手续,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会议类别、规格、时间、人数确定会议室,安排会务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公共区域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各入驻单位办公室内卫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单位和个人要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办公室整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不得乱倒污水茶水,不得随地吐痰,禁止高空抛物,不得擅自在公共通道墙面、门板、电梯、卫生间等部位涂画钉钉、打孔挂物、张贴宣传品。

第四章 公共秩序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进入便民利民服务中心人员及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反恐防范、防爆维稳等各个时期重大工作部署,严格落实扫健康码、行程码、测体温、戴口罩、安全检查等常态化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便民利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大厅主入口为外来办事人员通道和各入驻单位职工通道,主楼一楼西侧入口为各入驻单位职工通道,主楼负一楼地下停车场各电梯入口为授权录入“车辆识别系统”的职工通道,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安全监管。主楼一楼东侧入口为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办事通道,由县人社局负责安全监管。东西裙楼分别由县委党校、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实行卡证或人脸识别验证管理,由各入驻单位提供人员相关信息图片并加盖公章,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录入“人脸识别系统”后方可进入。各入驻单位职工调离、退休等涉及人员信息变动,须及时通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取消准入授权。

第十七条 来访客人和办事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通过“访客系统”实名登记进入。上访人员由安保协助信访工作人员疏导至群众工作中心。政务大厅办理事项,引导办事人员到西裙楼政务大厅办理。送餐、快递、推销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加强反恐维稳、防爆系统排查力度,大宗物品进出实行申报检查登记管理,相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函件经核实后方可进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便民利民服务中心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会议室、档案室、消防监控室、电梯间、机房、库房、配电房、锅炉房、停车场等重点区域严禁烟火,严禁堆放废弃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各入驻单位要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各楼层消防安全防火门须保持常闭,档案室须按相关要求安装甲级防火门。消防、安全监控机房由物业公司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火灾、电梯困人、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群体性上访、重大公务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楼大厅安全管理等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每年预演一次。

第五章 车辆通行停放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便民利民服务中心所有车辆,需有序规范停放指定停车区域,车头统一朝外停放于线内,按规定方向行驶,所有路段实行全天候限速,机动车辆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非机动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号和高声播放音响。严禁占用行车道、堵塞消防应急通道。严禁任何车辆装载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进入便民利民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便民利民服务中心设有3个停车区域、6个出入口,分别为:1.主楼负一楼地下停车场,从1号入口驶入、3号出口驶出,其中A区、B区停放各入驻单位职工机动车辆, C区集中停放公务车辆;2.地面停车场(西裙楼政务大厅后方),从4号出入口进出,主要停放外来办事机动车辆,开放时间为上午8:00-下午18:00,严禁过夜停放;3.非机动车停车场(光伏车棚充电桩停车场),从5号出入口右侧进出,停放外来办事人员及各入驻单位职工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2号口、5号口、6号口为应急通道。

第二十二条 便民利民服务中心主楼二楼踏步的车辆通道,仅限县级及以上重要来宾、重大公务活动、专项督察检查等专车通行,由有关单位提前告知。各入驻单位涉及上级对口部门检查指导工作车辆通行停放事宜,由各单位提前告知,并引导从1号入口进入,临停主楼负一楼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大型会议或举行重要活动期间,出入便民利民服务中心的车辆,必须服从临时交通管制。

第二十四条 进入便民利民服务中心主楼负一楼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实行准入审批授权制度,由各所在单位审核填报并加盖公章,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录入“车辆识别系统”后方可进入。各入驻单位职工调离、退休等涉及车辆信息变动,须及时通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取消车辆授权。除公务车辆及值班、加班工作人员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不允许过夜停放。

对首次违规违停的干部职工私家车辆,以电话或书面函告形式通知其所属单位,并取消进入权限1个月,第二次发现违规违停的,将永久取消其车辆进入权限,且不再增加该单位进入车辆数量录入。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违规违停乱放的车辆,导致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将交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强行冲撞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各出入口的所有车辆,由公安机关严格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便民利民服务中心食堂由服务期内受委托的餐饮企业统一运营,实行封闭式管理,主要承担各单位干部职工早餐、午餐、加班餐、各级各类公务接待用餐,提供优质高效用餐保障服务。

第二十七条 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厉行节约、文明用餐,珍惜粮食、健康饮食,按需取餐、杜绝浪费,倡导“光盘行动”,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美德,践行文明节俭新风尚。

第二十八条 建设智慧食堂、绿色食堂,便民利民服务中心食堂早餐、午餐供应采取自助餐形式,收费模式为包月制,就餐人员须于每月底自助缴纳下月就餐费用,缴费人员信息录入“智慧食堂准入系统”,通过人脸识别进入食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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