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将本次征收土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征地批复文件名称
《关于镇宁自治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57号)
三、批准征地时间
2025年1月20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五、征收范围
镇宁自治县白马湖街道民新社区、城南社区,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镇宁自治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执行。
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 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转账支付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关于镇宁自治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57号)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
自2025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范围图
2.镇宁自治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附件2
镇宁自治县 2024 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县域发展实际,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镇宁自治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为镇宁自治县白马湖街道民新社区、城南社区,征收具体范围以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镇宁自治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0.5289公顷,其中:农用地0.3468公顷(耕地0.3253公顷<旱地0.0169公顷、水田0.30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5公顷)、建设用地0.0405公顷、未利用地0.1416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提高我县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用,补偿给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及《安 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安府函〔2023〕19号)公布实施的镇宁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标准执行,其中:耕地43400元/亩,其他农用地21700元/亩、建设用地43400元/亩、未利用地8680元/亩。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镇府发〔2024〕3号)执行。
3.一次性奖励资金。在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对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的被征地农户进行奖励。标准为:每征收1亩耕地,给予被征地农户一次性奖励资金14600元。
五、安置对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
六、安置方式: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一)货币安置。按照上述第四项中第2点所列“补偿标准”一次性进行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按规定将社保资金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保专户,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按照我县现行的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规定执行。
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公告,公告期30日。根据法律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八、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30 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单位白马湖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九、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征收主体为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
本次拟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白马湖街道办事处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白马湖街道办事处应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十、本方案由镇宁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白马湖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印发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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