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及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简称三目录)。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我县参保人员就医应在安顺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救抢救、已经办理异地安置登记备案除外),若我安顺市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技术、设备等原因,由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义,转外入院后5日内参保人员或家属在持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建议材料,采取通过电话、电子传真、微信、柜台等方式在县医保局业务大厅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法定传染病、截瘫、晚期癌症患者原则上不能转省外治疗)。
注:未办理异地安置登记备案登记或转诊转院备案登记的参保居民,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
二、城乡居民办理住院手续及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院住院时,须持本人合
医证或社会保障卡,并向医院预交一定比例的费用(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除外)。就医终结后患者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自付费用,其余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减免(减免的费用由县医保局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患者不用到县医保局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已办理转诊转院备案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同上。
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及报销标准
镇宁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及报销标准 | |||||||
医疗机构 |
级别 |
门诊 |
住院 | ||||
封顶线 |
月次均费用 |
报销比例 |
封顶线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
县人民医院 |
县级 |
400元 |
120元/人次 |
60% |
20万元 |
200元 |
75% |
县中医院 |
县级 |
60% |
200元 |
75% | |||
县妇幼保健院 |
县级 |
60% |
200元 |
75% | |||
同济医院 |
县级 |
60% |
200元 |
75% | |||
百信医院 |
县级 |
60% |
200元 |
75% | |||
康宁精神病院 |
县级 |
60% |
200元 |
75% | |||
仁爱妇产医院 |
县级 |
60% |
200元 |
75% | |||
白马湖街道卫生院 |
乡级 |
70元/人次 |
85% |
50元 |
85% | ||
环翠街道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丁旗街道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双龙山街道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扁担山镇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募役镇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江龙镇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本寨镇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革利乡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沙子乡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六马镇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良田镇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简嘎乡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马厂镇卫生院 |
乡级 |
85% |
50元 |
85% | |||
村级卫生室 |
村级 |
40元/人次 |
85% |
不能办理住院 |
四、异地安置就医备案登记办理程序
参保居民常年在外务工或居住在外地的,可到参保地乡镇(街道)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领取填写《异地安置就医审批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后交参保地乡镇(街道)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即可,由乡镇(街道)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呈报县医保局备案登记。已办理异地安置就医备案登记其在务工地或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待遇等同于在市内同级定点疗机构就医待遇。
五、城乡居民新参保登记及停保续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新参保登记
1.需本人填写《安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
记申请表》;
2.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及参保人页复印件一份;
3.新生儿需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及参保人页复印件一份及
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停保续保
需提供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申报:
(一)办理了异地安置就医备案登记的参保居民在异地定点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定点医院网络故障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在定点医院
现场减免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急救抢救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有效票据原件。(医院盖有公章)
(二)费用汇总明细清单(盖医院章)。
(三)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盖医院章)。
(四)参保证件复印件(参保本或卡的复印件)。
(五)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非就医本人或法定监护
人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就医人委托书)。
(六)就医本人、法定监护人贵州省内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
本或卡的复印件.
(七)属意外伤害:还需提供意外伤害发生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户口所在地医保机构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盖公章)、或其他无第三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有关有效佐证材料,并签订承诺书。
(八)错过筹资期间出生的新生儿用父母的报销的,提供新
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一)非正常情况或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
1.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由第
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2.因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酗酒、醉酒、自杀、
自残、吸毒、戒毒、违反法律法规、冒名顶替住院等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国外、港澳台等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不予报销病种: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
产、 上环、取环、结扎手术、人工受孕、输卵管再通术等)、
不育(孕) 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医疗费。
5.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二)药品类型
1.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使用超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规定的药
品。
(三)诊疗项目
使用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规定的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服务项目以外发生 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
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
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等。生活服务费、陪护费、
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等;
(4)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
(2)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矫形等非疾病治
疗 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唇 裂修补术后整形术、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 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 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 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 疣、包皮过长、包茎、副乳、减肥、增高、多指畸形多指切除术等;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外)等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
病 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 法鉴定)等项目费用。
3.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新农合限价规定以上部分。 具体按《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贵州省新型农
村合作医 疗医疗特殊医用材料使用及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黔卫计办发 [2014]87 号)文件规定执行。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肝、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
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费用;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
(不 含精神病、癔病)、磁疗、借助仪器设备开展的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不含电针)等。
5.其他
尸体存放费、冷藏尸体费,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
目。
九、临床用血管理
非急救抢救使用血液制品及用血互助金。
十、超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
超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一律视为
不合理收费、乱收费。
十一、其它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附件:1.患者本人申报承诺书
2.他人代办承诺书
3.镇宁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县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 2019 年打击欺诈骗取医疗
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附件 1:患者本人申报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已知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解释,承诺办理 业务所提供的补偿材料属实,(受伤情况真实,并且无第三方负责),如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行为及受伤情况虚假、或有第三方负责等行为,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解释
(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
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件 2:他人代办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已知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解释,承诺办理 业务所提供的补偿材料属实,并将补偿所得费用如实转告及转交委托人,如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行为及未如实将补偿费用转交委托人,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 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件 3:
镇宁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 2019年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救命钱,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表现,是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及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打击骗保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和参保人 员就医购药行为,按照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和《安顺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顺市 2019 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医保发〔2019〕7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我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 2019 年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总体内容
对定点医疗机构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挂床住院和定点
零售药店串换药品等行为开展检查,着力加强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动态监管,逐步建立个人惩戒制度,将医保领域涉骗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净化环境的目的。
三、打击欺诈骗保相关问题解读
1.为什么要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答: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具有“专款专用”的
性质,将医保基金视作“唐僧肉”而发生的欺诈骗取行为,最终损害的将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人人有责。近年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多发频发,严重损害基金安全,损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2.定点医疗机构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答:(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
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
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案例:XX 市 XX 医院以“免费”为幌子接送健康老人住院,
病人是演的,病床是空的,病历是假的,以此骗取医保基金。以
为“天上掉馅儿饼”,最终锒铛入狱。
XX 县 XX 卫生院联合不法分子聚敛医保卡,虚构诊断,虚开
药品,虚假备案,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并移送司法机关。
3.定点零售药店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答:(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
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保基金支
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案例回放:XX 连锁药店,为消费者购买米、面、油及保健
品提供医保刷卡结算服务,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 倍罚款。
4.涉及参保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答:(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
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
倒卖非法牟利的。
案例:参保人 XXX 从药贩子手中购买住院假发票并返回参保
地报销,以诈骗罪依法处置。
5.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
保?
答:(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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