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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白维凯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争议案现已审结,因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镇劳人仲裁字〔2025〕第2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镇宁自治县便民利民服务中心1楼131办公室,电话:0851-36220993)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镇宁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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