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3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宁自治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镇宁自治县烈士陵园的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镇宁自治县烈士陵园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镇宁自治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镇宁自治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镇宁自治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镇宁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52012068210)“黔(2023)镇宁县不动产权证第0006329号”及所附镇宁县烈士陵园宗地图所示边界基线,面积为9379.26平方米,此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含围墙)均在保护范围内。
二、镇宁自治县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镇宁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三、镇宁自治县烈士陵园保护内容
镇宁自治县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有纪念碑、纪念广场、烈士墓群、英烈墙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属于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的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镇宁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镇宁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镇宁自治县烈士陵园宗地图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附 件
镇宁自治县烈士陵园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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