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审计局公布、公示审计结果
依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1)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公示:一是公示审计依据、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起止时间;二是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为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反映情况提供便利。
(2)审计重大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公告、通报。如:对扶贫资金、农业开发资金、国债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社会救济、福利资金、政府采购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审计公告。
(3)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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