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为做好我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好学习贯彻,促进工作落实
《办法》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依法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结合实际,在工作推进中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让政策法规落实落地。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督合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政策、经办、信息、监督机构依据职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同时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监督,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三、认真梳理,及时清理规章制度
结合《办法》的颁布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要求,对自行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修订和废止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黔劳社厅发〔2001〕80号)自《办法》颁布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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