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厅办事指南(试点) | |||
事项名称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审核支付 | 事项编号 | |
责任股室 | 工伤保险股 | 事项类型 | 服务事项 |
申办时间 | 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30日(资料齐全) | ||
立等可取 | 否 | ||
能否网上申报 | 暂不能 | ||
办理窗口 | 县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十九楼1916室工伤保险股 | 联系电话 | 0851-36220290 |
办理地点 | 镇宁县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十九楼1916室工伤保险股 | ||
办理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黔人社厅发〔2014〕526号)及其它相关法规 | ||
服务对象 | 机关、事业、企业及其它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及人员 | ||
所需材料 | 1、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发票原件; 3、门诊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门(急)诊病历复印件; 4、住院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入院记录、检验检查报告单、住院医嘱(包括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麻醉记录单和手术记录复印件; 5、批准到本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需要提供《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6、《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7、银行账号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流程 |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到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就医(康复)→24小时内事故快报→提请工伤认定→医疗(康复)终结→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单位(个人)与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结算→结算结束 | ||
监督投诉 | 0851-36231193 | ||
备注:除工伤医疗(康复)费零星报销外,在安顺市域内工伤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就诊医疗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无需往返经办机构,无需填报相关表格和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工伤医疗(康复)费零星报销时,不再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旧伤复发申请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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