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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金龙波波糖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来源: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镇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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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4日,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抽样人员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金龙波波糖厂现场抽取酥麻味波波糖(生产日期:2024-08-12,规格型号:称重10盒、芝麻味波波糖(生产日期:2024-08-12,规格型号:称重)10盒进行抽样检验。                

2024年9月9日,我局收到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出具的上述波波糖的《检验报告》(No:ATQTS2024JDC0962、No:ATQTS2024JDC096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ATQTS2024JDC0962、No:ATQTS2024JDC0963),经抽验检验,上述波波糖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格。          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0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生产酥麻味、芝麻味波波糖各20斤(1盒/斤),案发时止,已销售完毕。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在接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分别于2024年9月12日、13日召回芝麻味波波糖5斤(1盒/斤),2024年9月14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对召回的5斤芝麻味波波糖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其生产经营的上述波波糖“大肠菌群”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系从业人员未及时做好手部卫生清洁,生产过程中未及时对生产环境彻底消毒杀菌。当事人针对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于2024年11月15日将试制的酥麻味波波糖、芝麻味波波糖及时送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测,经检测,所检项目(含大肠菌群)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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