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7日,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到镇宁自治县新世纪阳光购物广场开展抽样工作,镇宁自治县新世纪阳光购物广场经营的黄心红薯(甘薯)(购进日期:2025-12-17)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氢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7日以1.9元/斤的价格,从安顺市西秀区阿田记蔬菜批发部采购了黄心红薯(甘薯)共66斤用于销售,售价2.69元/斤,除去损耗共售出65.52斤,货值金额:176.25元。上述黄心红薯(甘薯)销售至散客,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时,由于不具备检测条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且采购过程中查验供货方资质并收集进货票据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未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类投诉,我局也未接到相关投诉信息。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免予罚款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176.25)。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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