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7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对镇宁自治县外婆粗粮餐馆消毒餐具(筷子)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收到上述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当事人对经营餐饮场所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检结果表示认同,并表示:今后将加强内部管理立即开展自查,对所有自消毒餐饮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确保不再出现自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情况。
当事人餐具(筷子)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餐具洗净、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决定对当事人餐具(筷子)使用前洗净、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处以警告处罚。
2025年11月21日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