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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浩怡果蔬店经营不合格“大葱”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来源: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镇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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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31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到镇宁自治县聚佰汇超市开展抽样工作,对镇宁自治县聚佰汇超市内销售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07-25)开展抽样。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发现,镇宁自治县聚佰汇超市内果蔬区域已承包给镇宁自治县浩怡果蔬店经营,镇宁自治县浩怡果蔬店2024年就承包了镇宁自治县聚佰汇超市内的生鲜类、蔬菜、水果、肉类、熟食、南北干货、五谷杂粮等经营权,以上不合格大葱是由镇宁自治县浩怡果蔬店经营销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以2元/斤的价格从安顺市西秀区宋佰琼处采购了大葱共35斤,售价为2.88元/斤,销售了23.1斤,特价处理价2元/斤,销售了11.44斤,报损0.46斤。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且销售至散客,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由于不具备检测条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且采购过程中查验供货方资质并收集进货票据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发布《召回公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未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类投诉,我局也未接到相关投诉信息。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第1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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