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我局委托到镇宁自治县悦购福连锁超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经营的红灯笼椒(甜椒)(购进日期:2023-05-09)及香蕉(购进日期:2023-05-07)进行封存并送检。经抽样检验,“红灯笼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香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26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受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到镇宁自治县悦购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经营的菠菜(购进日期:2023-05-26)和绿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05-24)进行封存并送检。经抽样检验,“菠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绿小米椒”,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分别于6月8日、6月19日、6月26日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并立即送达当事人。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5月7日,以75元/件价格从安顺市西秀区张银莲蔬菜经营部采购香蕉共5件用于销售,销售价格4.98元/斤;5月9日,以5.5元/斤价格从安顺市西秀区张银莲蔬菜经营部采购红灯笼椒(甜椒)共21.8斤用于销售,销售价格7.98元/斤;5月24日,以10元/斤价格从安顺市西秀区董家庄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绿小米椒共30斤用于销售,销售价格13.53元/斤;5月26日,以2.5元/斤价格从安顺市西秀区汪杨逸辰蔬菜批发部采购菠菜共24.5斤用于销售,销售价格3.98元/斤。截至案发时止上述食用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其经营的食品农药残留含量、重金属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存在问题。该产品供货商已查明,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将该线索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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