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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来源:镇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镇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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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安顺市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要求,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2年第7号)规定,结合镇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范围和数量

监督抽查重点包括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养殖场、屠宰场(厂)等,抽查环节包括在农产品生产、收贮、运输、屠宰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环节等。监督抽查对象以规模生产单位、供学校供军营生产基地为主,可对小农散户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产品以本地生产基地的农产品为主,品种包括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各地根据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对象目录,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抽样。按照县(区)常住人口的1.5‰比例抽取样品要求,镇宁自治县2020年底常住人口约30万人,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450个:其中省级监督抽查85个(种植业58个、畜产品24个、水产品3个)、市级监督抽查191个(种植业110个、畜产品66个、水产品15个),县级监督抽样农产品174个(种植业100个、畜产品52个、水产品22个)。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摸底工作,协助完成县级以上监督抽查任务。

二、监督抽查时间和品种

(一)监督抽查时间及抽样标准。

根据当地农产品上市时间适时抽查。抽查时间及数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定,详见附件1-1、1-2、1-3。抽取样品时蔬菜、水果每个样品不少于3000克,茶叶和食用菌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猪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500克,禽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鸡蛋每个样品不少于30枚(从鸡场产蛋架抽样),生鲜乳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ml,水产品(净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猪肉、禽肉、水产品等样品要充分混匀。

抽样时同一生产主体的同类产品不得超过2个,有不同类型产品,每次抽取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不得重复抽样。省、市、县不得同时对同一生产主体同一产品进行抽样。

(二)监督抽查品种。

1.种植业:重点抽查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以当地主要生产的种类为主,蔬菜主要抽查大白菜、萝卜、甘蓝、生姜、山药、韭黄、佛手瓜、番茄、茄子、辣椒、菜豆、菜薹、芹菜、菠菜等;茶叶主要抽查绿茶、红茶;食用菌主要抽查香菇、平菇、金针菇、双孢菇、黑木耳(鲜品)等;水果主要抽查李子、苹果、猕猴桃、火龙果、草莓、百香果、葡萄、桃、柑橘、樱桃、芒果、枇杷等。

2.畜禽产品:重点抽查猪肉、鸡肉、鸭肉、鸡蛋和生鲜乳。鸡肉、鸡蛋、鸭肉主要在畜禽产品(产地)的养殖场抽样,生鲜乳可在养殖场、收奶站及运输车抽样,猪肉可在屠宰场(厂)内进行抽样,被抽样单位为生猪货主。

3.水产品:重点抽查本地养殖场生产的草鱼、鲤鱼、冷水鱼等。

三、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茶取样》(GB/T8302-2013)执行,现场制样,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没有限量规定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种植业类农产品如检出国家禁限用农药)(指高于检出限,低于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不作判定,但检测结论要写明检出农药名称。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现场制样,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没有限量规定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四、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严格按照《贵州省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有关监督抽查结果处理要求办理。

五、落实检打联动要求,完成执法工作任务

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个样品,根据《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黔农办发〔2013〕24号)规定,应立即启动立案查处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要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做到有案必查。

六、任务分工

(一)组织实施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督促工作。

(二)承担任务单位。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开展省、市、县三级监督抽查抽(制)样、送(寄)样工作。

(三)承担检测单位。省级抽样任务按省方案执行;市级抽样任务按市方案执行;县级抽样任务,按照《贵州省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农产品及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承担。

七、有关要求。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要坚持“四个最严”原则,依法严厉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坚持有案必查,做到案件处置率达100%,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监督抽查问题农产品发现率和查处不合格农产品案件列入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和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二)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2年第7号),认真落实监督抽查方案,规范开展抽(制)样、送(寄)样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检测行为规范,科学、公正地完成检测工作,及时出具每一份样品的检验报告。

(三)抽样工作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抽样送样时间与承担检测机构联系商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有关文件和执法证,具有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可请县级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前对接好被抽样企业合作社或种养殖大户,做好抽样前准备工作。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被抽样单位备复检。抽样人员应规范填写抽样单和封签,抽样单和封签应当加盖县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公章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捺印,抽样后按规定保存运输及时送达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抽检计划,并配合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按每千人1.5批次(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畜禽、水产品)开展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全年须完成200个以上的农产品农残速测任务(宁西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由于没有检测仪器,可抽样送至县农产品质检中心进行检测)。

(五)对种植业产品的检测参数应包含甲胺磷、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氧乐果、毒死蜱、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乐果、涕灭威、灭多威等农药;对畜禽水产品的检测参数应包含氯霉素、硝基呋喃类、恩诺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参数中如没有规定的检测参数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

(六)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开展县域内的农产品(种植业)风险监测抽样和样品检测工作。

八、信息报送。

(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每月23日前负责将监督抽查结果汇总后填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表及台账表,并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检测结果情况表留档备查。

(二)各乡镇(街道)农产品农残速测应于每月25日前将检测结果汇总后上报,不合格样品加盖公章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监督抽查工作和检测结果报送是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中重点内容之一。请局属各站(室)、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高度重视抽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人:卜老师;联系电话:13595344527)、县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18586694549)

附件:1.2021年镇宁自治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送检任务表

2.2021年镇宁自治县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送检任务表

3.2021年镇宁自治县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送检任务表

4.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断依据

5.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断依据

6.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断依据

7.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断依据

8.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9.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结果汇总表

10.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台账表

                           

附件1

2021年镇宁自治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任务表

种植业

蔬菜(个)

水果(个)

食用菌(个)

茶叶(个)

合计(个)

镇宁县

40

3

3

12

58

注:1.水果抽样不足的,可用蔬菜、食用菌代替。

2.茶叶样品按分配计划送省农产品中心联系人:赖飞、何芹电话:0851-86794921电子邮箱:gzncpzj@163.com地址:贵阳市鹿冲关路34号;蔬菜、水果食用菌样品按分配计划送黔东南州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人:鄢老师、兰老师;联系电话:13765540040,13310451054;电子邮箱:2930599518@qq.com;地址:凯里市文化北路20号,凯里世纪城酒店旁)

3.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样、送样时间应主动与检测机构联系商定。所抽样品需在10个工作日内寄送至相关检测机构。

4.茶叶送样分3次,第1次5月10日前,第2次8月19-23日,第3次10月18-22日。

畜牧渔业

第一次送样

送样时间:4月26日-4月30日

第二次送样

送样时间:7月5日-7月9日

第三次送样

送样时间:10月12日-10月16日

鸡蛋

鸡肉

水产品

鸡蛋

鸡肉

水产品

鸡蛋

水产品

镇宁县

4

1

1

8

3

1

8

1

备注:畜禽产品24个,水产品3个

注:1.生鲜乳由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负责检测(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0851-85664060;地址:贵阳市贵惠路130号),其他由遵义市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检测(联系人:朱老师;联系电话:13765993261;电子邮箱:gzzynj999@qq.com;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64号)。

2.样品分三次送,第一次4月26-30日,第二次7月5-9日,第三次10月12-16日。

附件2

2021年镇宁自治县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任务表

种植业

蔬菜(个)

水果(个)

食用菌(个)

合计

镇宁县

65

30

15

110

注:品种数量不足的可按本地实际情况调整;联系电话:0851-33227573,地址: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安顺市农科院实验楼内

畜牧业

第一次送样   
送样时间 2021511日--2021513

第二次送样
送样时间 202185日--202187

猪肉

鸡蛋

鸡肉

猪肉

鸡蛋

鸡肉

镇宁县

8

15

10

8

15

10

注:猪肉在屠宰环节抽取,鸡蛋、鸡肉在养殖环节抽取;

渔业

水产品抽样数量(个)

抽样时间

镇宁县

15

9-11


注:样品在规定时间内送安顺市农检中心(联系人:申文宽;联系电话:0851-33357094

附件3

2021年镇宁自治县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任务表

种植业

蔬菜(个)

水果(个)

食用菌(个)

合计

镇宁县

45

45

10

100

注:品种数量不足的可按本地实际情况调整;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18798006034;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18788669335。

畜牧业

第一次送样   
送样时间20215月--20216

第二次送样
送样时间 20218月--20219月

猪肉

鸡蛋

鸡肉

猪肉

鸡蛋

鸡肉

镇宁县

5

16

5

5

16

5

注:猪肉在屠宰环节抽取,鸡蛋、鸡肉在养殖环节抽取;样品在规定时间内送县农产品质检中心

联系人:夏老师,联系电话:18798721819;

联系人:国老师,联系电话:18785884301

渔业

水产品抽样数量(个)

抽样时间

镇宁县

22

9-11


注:猪肉在屠宰环节抽取,鸡蛋、鸡肉在养殖环节抽取;样品在规定时间内送县农产品质检中心

联系人:夏老师,联系电话:18798721819;

联系人:国老师,联系电话:18785884301

4

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监测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

氧乐果、毒死蜱、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丁硫克百威、乐果、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马拉硫磷、敌敌畏、丙溴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联苯菊酯、氯菊酯、溴氰菊酯、三唑酮、腐霉利、灭多威、多菌灵、辛硫磷、百菌清嘧菌酯、噻虫嗪、咪鲜胺、嘧菌酯、抗蚜威、异菌脲、特丁硫磷、地虫硫磷、内吸磷、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霜灵、戊唑醇、啶酰菌胺

NY/T 761—2008

GB 23200.82016

GB/T 207692008

GB 23200.1132018NY/T 1725-2009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

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判定依据

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乐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马拉硫磷氧乐果

NY/T 761—2008

GB 23200.1132018GB/T 207692008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2017GB/T 5009.2682016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6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

农业农村部

监测产品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判定依据

生鲜乳

黄曲霉毒素M

GB 5009.24-2016

GB 2761-2017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GB 29692-2013

GB 31650-2019

达氟沙星

诺氟沙星

公告第2292

氧氟沙星

鸡蛋

金刚烷胺

GB 31660.5-2019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60

氟苯尼考

GB/T 22338-2008

GB 31650-2019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GB/T 21312-2007

GB/T 20366-2006

达氟沙星

沙拉沙星

诺氟沙星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

氧氟沙星

猪肉

磺胺甲基嘧啶

GB 29694-2013

GB/T 21316-2007

GB 31650-2019

磺胺二甲基嘧啶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甲噁唑

磺胺二甲氧哒嗪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GB/T 21312-2007

GB/T 20366-2006

达氟沙星

诺氟沙星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

氧氟沙星

禽肉

氯霉素

GB/T 22338-2008

GB/T 20756-2006

GB/T 21311-2007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

硝基呋喃类

氟苯尼考

GB 31650-2019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GB/T 21312-2007

达氟沙星

沙拉沙星

诺氟沙星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

氧氟沙星

金刚烷胺

GB 31660.5-2019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60

7

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农业农村部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判定依据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783号公告-1-2006

GB/T 20752-2006

AOZ,SEM,AMOZ,AHD各为≤1.0μg/kg

氯霉素

GB/T 22338-2008

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值≤1.0μg/kg

孔雀石绿

GB/T 19857-2005

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μg/kg

恩诺沙星、 盐酸环丙沙星、 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或农业农村部783号公告-2-2006

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μg/kg

诺氟沙星、氧氟沙星不得检出(≤2.0μg/kg


8

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单位:个、批)

序号

市(区、县)

蔬菜

食用菌

茶叶

水果

水产品

禽肉

鸡蛋

猪肉

生鲜乳

合计

不合格

合格率

计划任务

完成

数量

完成进度

备注

1

市州级

















2

县名

















3

县名

















4

...

















5

...


















合计


















填报人:

校核人:


批准人:


注:1.此表盖章报送,否则不纳入计算。

2.此表为每月新增数据,每月实行零报告制度。

3.市州所辖县区监督抽查工作完成情况列入表格进行统计

4.此表只统计市(州)、县(区、市)本级完成的监督抽查任务,省级任务不统计在内。

5.报送时间为每月23(节假日提前)

附件9

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任务

来源

被抽样地

抽样
环节

被抽样
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合作社、农户)

样品类别

样品
名称

样品
编号

超标
参数

药物类型(禁用/限用/常规)

检测结果(mg/kg

判定限(mg/kg

检测结果判定

判定
依据

检测

单位

(州)

(\)

































































填报人:                             校核人:                                   批准人:    

填表说明: 1.任务来源是指填写不合格样品是来自于省级监督抽查,市级监督抽查或县级监督抽查;

2.抽样环节是指生产基地、养殖场、暂养池、屠宰场(厂)等;

3.样品类别是指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禽蛋、禽肉、水产品、猪肉、生鲜乳;

4.此表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5.此表所列信息选项均为必填项。

附件10

2021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台账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抽样地

(\)

样品类别

样品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者

结论(合格/不合格)

检测单位

备注







































































注:1.请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定的抽查环节范围内开展抽查工作

2.样品类别是指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禽蛋、禽肉、猪肉、水产品、生鲜乳;

3.此表所列信息均为必填项,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填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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