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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95213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7-11
  • 文  号:
  • 镇府办发〔2025〕28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镇宁县人民政府
字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有关单位(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 2025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镇宁自治县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89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5〕1号)及《贵州省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把握重点。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前提,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升耕地地力,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原则,切实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有效保护耕地,遏制耕地“非农化”,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2.精准高效。加大补贴农户核对核准力度,规范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精准、安全、高效,让广大农民直接受益,切实维护符合条件农民的利益。

3.公开透明。补贴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二、实施内容

(一)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省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不含工作经费)

1.补贴资金。中央资金2457万元来源于《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89号)、省级资金34万元来源于《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5〕1号),2025年共下达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491万元(其中:中央资金2457万元、省级资金34万元);同时统筹往年结余资金用于发放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具体情况,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一是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种地农户(财政供养人员除外)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二是对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及因错漏、纠纷等原因达不到发放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问题解决,问题解决后,符合发放条件的给予发放当年补贴;三是对承包耕地存在矛盾纠纷暂时不能解决的,待问题解决后给予发放当年补贴。

对2020年以来已确权颁证并在核实核减不予补贴面积后的应发未发农户,可利用2019年、2020年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取得确权颁证时间按对应年度的标准进行补发。

3.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对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际种地农户,待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后,给予发放当年补贴。

严格核减以下不予补贴的情形:

(1)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2)已转为林地、草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饲草、花卉苗木、林木的耕地(间作、套作粮油作物和蔬菜的耕地除外);

(3)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4)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5)抛荒一年(上年10月至当年9月)以上的耕地,取消本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6)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

4.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严格核减不予补贴情形后,以实际面积综合测算,并结合历年结余资金,2025年预计补贴面积51万余亩,补贴资金按照48.6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为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挖掘油菜、花生扩种潜力”的部署要求,按照同一地块只补一次的原则,剩余资金追加补贴给2025年种植油菜收获的农户,种植油菜7.4万余亩,补贴资金再按照1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确保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

5.实施发放程序

(1)发放数据核实公示。乡镇(街道)、村严格核实核减不予补贴情形。村级组织全面核实,推选村民代表全程参加核实,由核实人员签字确认后,在方便群众监督的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是补贴面积尤其是种植油菜或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结合所掌握的耕地征(占)用情况等,组织对村级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情况开展实地复核和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对上报数据(尤其是异常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和认定。

(2)制定实施方案。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结合核实认定后的各乡镇(街道)上报情况,合理确定发放对象、测算发放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面向社会、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印发实施并在官网公布,实施方案印发30日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3)资金发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乡镇(街道)提交数据(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人员信息注销)并汇总形成清册,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集中统发到户。

(二)省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20.30万元来源于《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5〕1号),主要用于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相关的办公耗材、人员培训和会议,核定补贴对象信息、政策宣传、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及公开公示等相关工作经费支出。由县级测算分配,原则上向乡镇倾斜,优先保障开展有关核实核减工作。不得用于办公电脑、打印机等相关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公务车修洗和保养、危房改造、创文经费、偿还债务、发放津补贴等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无关的支出。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按照惠民补贴发放要求,严格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推动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县财政部门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要与今年下拨的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要通过电视、网络、“大喇叭”“院坝会”等渠道,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引导农户运用良种、良机、良技、良田提升单产和地力。要严格对不予补贴情况进行核实核减,对领取补贴但存在耕地撂荒等违反不予补贴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结合中央委国家监委、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部署要求,充分利用林权、征占用耕地和设施农业用地、撂荒整治图斑等信息数据,认真进行比对复核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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