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各部门(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农村“组组通”公路管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镇宁自治县农村“组组通”公路管养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巩固农村“组组通”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提升农村交通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镇宁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通过规范“组组通”公路管养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改善农村群众出行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农村“组组通”公路管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章 制定依据
本方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镇宁自治县农村“组组通”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养护责任
第三条 县级主体责任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组组通”公路管养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全县农村“组组通”公路管养工作,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养工作机制,落实养护资金,监督考核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制定养护计划、技术标准和考核办法,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开展养护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管理“组组通”公路30%的养护资金,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乡镇(街道)职责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组组通”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养护人员,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参与“组组通”公路养护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村级义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本村范围内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宣传公路保护政策,组织村民开展公路日常保洁、路域环境整治等义务养护活动,及时制止损坏公路的行为。
第四章 养护标准
第七条 路面养护
保持路面整洁,无杂物、堆积物、油污等;及时修补路面坑槽、沉陷、裂缝等病害,确保路面平整,行车舒适;特殊天气(暴雨、冰雪等)后及时清理路面,保障通行安全。
第八条 路基养护
路基稳定、坚实,无冲沟、缺口、坍塌等现象;路肩平整、无高草、无堆积物;边沟、涵洞排水畅通,无堵塞、淤积,定期清理疏通。
第九条 桥涵及构造物养护
桥涵结构物保持完好,桥面整洁、无杂物,栏杆、伸缩缝等设施无损坏;涵洞进出口无堵塞,洞身无裂缝、变形;定期检查桥梁、涵洞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安防设施养护
护栏、警示桩、标志牌等安全防护设施保持完好、清晰、醒目,无损坏、缺失、移位现象;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安防设施,确保公路安全通行。
第五章 养护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督检查体系。县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乡镇(街道)每月对辖区内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情况开展巡查;村民委员会随时监督本村公路养护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制定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实施细则,对各乡镇(街道)农村“组组通”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养护资金拨付挂钩,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资金倾斜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达到养护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减当年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
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媒体对农村“组组通”公路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第六章 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
1.根据《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贵州省“组组通”公路养护资金标准为每年每公里1500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5:2:3的比例筹集,即省级补助750元、市级补助300元、县级匹配450元;
2.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赞助农村公路养护;
3.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筹集部分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方案解释
本方案由镇宁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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