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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22659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2-20
  • 文  号:
  • 镇府办发〔2025〕3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镇宁自治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镇宁自治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镇宁县人民政府
字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宁自治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促进托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镇宁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宁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指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护、餐饮、休息、住宿等服务的机构。本县行政区域内受委托中小学生人数在5人以上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新闻出版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妇联、团县委及属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各负其责,统筹协调,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审查、设立、登记、管理的相关信息定期互相通报、资源共享。

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教育工作的班子成员任召集人,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和召开联席会议。

(一)县教育局负责指导中小学校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的情况,指导学校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务学生的信息台账;指导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拒绝接受未经许可的托管机构的托管服务;督促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托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按照市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登记信息同步推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督促检查托管机构按照“明厨亮灶”要求设置厨房,配备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健康检查进行指导和监管;督促托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确保学生家长明白消费。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收费进行查处。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进行监管;对校外托管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等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对校外托管机构户外、门面广告牌的规范进行监管。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对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营运车辆开展学生接送车辆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管理。

(六)县公安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防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管,维护托管场所周边治安,严厉打击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出具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无相关犯罪记录的证明。

(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预防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

(八)县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在托学生的书籍、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进行监管。

(九)县民政局依法对非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法督促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在章程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

(十)县自然资源局对新建校外托管机构建设使用土地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和治理。

(十一)县税务局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县妇联、团县委、县总工会、县残联、县关工委对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开展关爱活动,协助民政、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十三)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管理范围,摸清底数及时登记,计划性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整改,并报告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防火、防震、防灾等应急演练;将托管机构纳入村(居)社区、物业安全管理范围;负责辖区内非法托管机构的网格排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我县正式在编教职员工不得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无精神疾病、无传染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体检并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教育等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培训,培训不合格或不参加培训的,不得从事托管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置在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不得在小区高层建筑三层以上及地下室开办托管场所,必须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周边50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经营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能与家庭居住混用。应具有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疏散条件,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应当在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在大门及周边重点部位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与110联网。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置面积,按照托管对象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核定。

校外托管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厨房、餐厅、盥洗室、休息室,房舍应通风、采光良好,照明达标,水电齐全。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配备与保育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住宿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学习场地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餐厅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场所的,要保证学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各自独立,不得男女同住一室,男女宿舍之间要物理隔离,女生宿舍必须是女性管理员管理;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第十一条 每一个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配备主管1名,其他从业人员与托管机构人数至少按1:15的比例配备。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安全工作专人负责制,加强安全防范与巡查,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配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不能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选择有资质的餐饮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外卖配餐。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县公安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校外托管的少年儿童监护人。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与托管的少年儿童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为托管少年儿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火灾责任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管理风险。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为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监护管理等相关责任人,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等相关知识培训演练,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 新建托管机构场所(建筑及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经评估无地质灾害风险方可设置办理。

第四章  审批与登记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管理。

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具有符合消防、建筑和食品经营(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和设施。

申请开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进行申请:

1.经营者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公安部门对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出具的无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经营者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3.其他条件:开办场所在商品房住宅小区的,房屋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签字盖章;开办场所在商品房住宅小区的,房屋性质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签字盖章;开办场所在易地扶贫安置区的,需要向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研究同意加盖公章;开办场所属于自建房的,需要向村(居)、社区提出申请,由村(居)、社区研究同意加盖公章;开办场所属于单位的,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和村(居)、社区研究同意加盖公章。

4.开办场所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方)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达到合格标准,评估内容包含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评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评估、消防设施设备情况评估。

上述审批或查验单位自接到开办者书面申请且提交材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开办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申报:

1.提供县市场监管局同意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意见后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县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受理;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非营利性组织应符合三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性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经营范围变更;

(五)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食品、卫生、消防等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 鼓励民营企业事业和国有企业参与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一)超过核定托管人数;

(二)未按本办法配备从业人员;

(三)未与托管儿童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的;

(四)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后仍继续开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二)超出登记营业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的,由教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中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规收费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由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受托少年儿童监护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有关人员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暂定执行2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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