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对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法依规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协调联动、群众参与的原则,组织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强化禁(限)燃区内巡查管控,大力倡导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营造良好的宜居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成立县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文觉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骆 桂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鲍安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葛 鑫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马厂镇党委书记
成 员:郑 安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光耀 县教科局局长
张 毅 县公安局政委
王虎舟 县民政局局长
王朝艳 市生态环境局镇宁分局局长
覃 岭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松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 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 平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程端伦 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王元勇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郭 迪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喻雪伶 团县委书记
王 琪 县妇联主席
梁立武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伍小卫 环翠街道办事处主任
谭 涯 白马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付永松 宁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镇宁分局,王朝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所涉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分管负责人。
三、禁放区域、时间
(一)禁放时间: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法定节假日及传统民族节日之外,其他时段为禁止燃放时段。
(二)禁放区域:县主城区环翠街道(北街社区、红星社区、渡槽社区、迎阳社区、钟鼓楼社区、北关社区、城西社区、五兴社区、烟棚社区、田关社区)、白马湖街道(东大街社区、南街社区、治安社区、青龙社区、水京社区、民新社区、城南社区)、宁西街道(刘关社区、谐美小区、和平社区)的县城规划区内。
(三)以下区域为全年全天候禁放区: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4.城市主次干道、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油气罐、站及输油管线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公园、学校、敬老院;
8.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域;
9.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区域;
10.空气监测站(县委大院、景贤小学)周边100米范围内;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2.礼花弹、摔炮、鱼雷等违禁产品和手持式或药量超标的加特林等超标产品,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职责任务
(一)公安机关: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监管。一要加大禁(限)燃放时间、禁(限)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严格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二要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其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三是严格审批审查各类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管,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源头管控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上级要求,禁(限)燃放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禁(限)燃放区域内现有长期零售网点逐步取消,合理布设审批禁(限)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二是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监管,告知销售网点负责人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进货,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销售非法生产的或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三是督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在临时销售网点的销售期结束后,及时将剩余的烟花爆竹全部回收,确保安全存放。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规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超标、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一是拟定全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公告,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二是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及时通报污染数据变化情况,为领导小组指导禁止燃放工作提供技术参考。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限)燃放工作。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禁(限)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流动摊贩和店外经营行为的查处。教育告知禁止燃放区域内所有工程工地的开发企业,奠基、封顶及庆典活动时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负责督促禁止燃放区域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开展禁止燃放宣传,在小区各出入口、车库出入口、通告栏、单元门、电梯内以及微信群等张贴和发布公告。严格要求物业公司落实巡查、管控等措施,一旦发现物业小区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时,要立即进行劝告、制止。
(六)民政部门:加强对群众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引导。一是向办理结婚登记的群众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在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时发放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材料,教育群众文明举办婚庆活动;二是要求殡仪馆工作人员在为群众办理殡葬手续的同时发放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材料,告知其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引导广大群众在婚丧嫁娶期间采用环保型烟花爆竹的替代产品开展庆典或祭奠活动。
(七)消防部门:参与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
(八)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客运车站、公交车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利用公交、出租、车站开展“禁(限)燃放”宣传。
(九)融媒体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禁(限)燃放规定、典型案例等宣传,倡导和教育群众在禁放时间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形成广泛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十)教育部门:向广大师生宣传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的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师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发动广大师生广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十一)供销部门: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销售的烟花爆竹达到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合理规范进行烟花爆竹的运输。
(十二)团县委、工会、妇联:充分发挥广大职工、青年等群体的作用,组织志愿者进行宣传、引导、监督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的落实。
(十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内部监督自律要求,对本单位人员严禁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禁(限)燃放期间的相关规定。此外,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其他部门都应当对其负责监管的行业、场所、企业、单位进行宣传教育。
(十四)环翠、白马湖、宁西街道办事处:一是督促所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二是对发现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查处。
五、工作任务
(一)宣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各有关部门和街道要认真学习关于在县城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张贴资料、设立宣传栏、广告屏滚动播放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烟花爆竹禁(限)燃放政策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处罚规定,教育基层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管辖行业所有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为执法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形成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对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制止、消除隐患。
(二)严厉打击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民政等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成犯罪的,坚决给予刑事处罚,切实形成震慑。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本辖区和本部门实际,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做到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务求实效。
(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公安、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民政等部门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形成整体合力,推动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加强沟通,做好反馈。各有关部门和街道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信息沟通和信息反馈,要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镇宁自治县县城主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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