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有关部门(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诚实守信企业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宁自治县诚实守信企业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社会信用体系重要部署,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1〕366号)、《镇宁自治县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镇社信办通〔2022〕1号)、《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镇宁自治县社会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发挥“信用+”的带动优势,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结合镇宁自治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
第三条 工作目标:以推进信息主体诚信建设为目标,发挥征信市场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建立镇宁自治县守信企业名单库,通过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信息主体信用行为,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企业信用培育和重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总结推广适合我县的信用建设方法和途径,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镇宁自治县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
第五条 诚实守信企业名单库创建工作由镇宁自治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组织领导,设立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评选工作,各单位(部门)协同开展。
第六条 诚实守信企业的评选工作原则上按年开展。
第二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办公室依据评定标准,通过“安顺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初步筛选诚实守信企业清单。
第八条 评选办公室将初步筛选的诚实守信企业清单发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基本确定诚实守信企业清单。
第九条 评选办公室将基本确定的诚实守信企业清单通过政府对外网站对外公示十日,接受社会监督,待公示结束后,确定该年度的诚实守信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通过政府网、信用中国(贵州镇宁)网、“安顺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媒体〕。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条 诚实守信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无未履行合同相关投诉事件发生;无违背诚信原则的经济、知识产权记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政处罚记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纳税信用等级近三年达到B级以上。(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职工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信用记录良好,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用工规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无拖欠工资,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记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价格信用记录良好,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承担的项目申报和实施全过程、招标投标过程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五)保证产品质量,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等事故;未因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六)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在卫生管理、原料采购、环境卫生、加工过程、餐饮具及消毒等方面符合标准要求,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近三年无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
(八)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信用记录良好,无生产安全事故,其中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质量信誉考核达到优良级。(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
(九)企业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无负面记录(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
(十)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企业及其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作为被告的民事纠纷记录。(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十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保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无违法和不良记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镇宁分局)
(十二)依法缴纳公共事业费用,近三年无欠缴发生。(责任单位:县自来水公司、县供电局)
(十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地方建设和巩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县乡村振兴局)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十一条 评选办公室初步筛选诚实守信企业清单时,人民银行镇宁自治县支行、平坝鼎立村镇银行协助提供“安顺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 诚实守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诚实守信企业名称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 诚实守信企业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评选办公室根据“安顺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变更;若出现法人变更,则通过“安顺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重新审定,符合规定的继续维持诚实守信企业称号,不符合规定的撤销称号;若出现重组、并购、迁址等重大事项,由评选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评审。
第十四条 诚实守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被确定的诚实守信企业,务必严格自律,如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如:被某职能部门列为黑名单企业等),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或撤销诚实守信称号。
第十五条 被撤销诚实守信称号的,自撤销之日起,将在政府网、信用中国(贵州镇宁)网、“安顺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媒体予以公告,不再享受联合激励政策优惠,同时3年内不得再参与诚实守信企业的评选。
第十六条 优先推举诚实守信企业参与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省或市对诚实守信企业的评选有新规定,从其规定。评选办公室将根据最新要求及时修订该办法。
第十九条 该办法由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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