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宁自治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安顺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镇宁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和行业、系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因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履行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及组道管理养护职责,组织实施道路隐患排查、会商、治理并将信息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加强人车源头管理、违法劝导、跟场管理、红白喜事打招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统筹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交管站)、村(居)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组织辖区路长、村支两委负责人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劝导员、志愿者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发生在辖区内或者涉及本乡镇(街道)群众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协调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四)实施乡镇(街道)、村(居、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强化人、车、路源头管理。
(五)利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提升精细化、信息化、社会化管理水平。
(六)利用“新时代农民讲习所”和农村“大喇叭”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宣讲和警示提示,倡导运用村规民约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三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六条 县公安局(包括县交警大队)负责全县各级道路和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整治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告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情况,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和措施;排查事故多发路段,对排查出的隐患会同路产路权等相关部门提出治理意见及建议,报县人民政府;依法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验收工作;加强“两客一危一货”车辆、农村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农机车辆等各类在农村道路行驶的各类重点车辆的查处和管控,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定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及时将各类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信息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作用,起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实施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计划、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等,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客货运市场及客运场站的管理工作,严把农村运输市场准入关,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加强路警联合,依法开展超限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全县道路运输秩序稳定;依法对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每日登录“贵州省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系统,签收、处理预警信息,加强对“两客一危”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三同步”工作,即将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标志、标线、减速带、波形防护栏、防撞墙等)与全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牵头开展全市“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按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对管养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会商、治理,并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对所列养县公路及其设施进行管理和养护,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履行乡、村、组公路的管理养护职责;做好恶劣天气的应急物资储备、值班备勤、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及时将监督管理运输企业工作、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工作、道路隐患排查会商治理工作以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等信息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依法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各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通过“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及时督导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按照政府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监督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 县教科局负责督促学校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制止学校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教师和学生,督促指导学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督促指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计划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对学生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向学生家长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导学生家长增强积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通过学生了解上、放学路程情况以及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摸底排查,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对排查出的情况,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整治;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与班主任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班主任向家长发放交通安全告知书。严格学生集中出行用车审批制度,凡是学生集中出行用车需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大队进行审批。
第十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负责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普法责任;为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农村道路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为农村道路地质灾害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四条 县生态环境局镇宁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监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用拖拉机的新车入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车辆报废工作,辖区农用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农用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安全管控,严厉打击农机车辆非法载人、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对机耕道路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农用拖拉机、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台账,并录入“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对信息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签收“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推送农用拖拉机违法信息并处理。
第十六条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加强对景区内旅游专用道路及车辆进行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对危险路段禁止旅游客运车辆通行;对旅游景区内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时报辖区人民政府。在各类娱乐场所营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宣传氛围。
第十七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援机制,开辟交通事故绿色救治通道。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零配件进行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 县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气预报,并及时推送至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针对恶劣天气事故多发路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气象前端感知预警的提升方案,提高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气象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群众安全出行。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参与农村“两站两员”建设,提高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覆盖率及农村机动车投保率,配合做好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农村客运、货物运输、外卖快递、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检测、驾驶人培训、校车服务等机构,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道路及交通设施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深入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建设。
第四章 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兑现奖惩。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对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每年11月底前,县直有关部门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本部门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负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和预警机制,定期对辖区、行业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隐患突出的应下发预警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约谈、挂牌督办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警示约谈、挂牌督办。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要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分析查找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道路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致3人及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汇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发生致1人及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必须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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