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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46716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4-01
  • 文  号:
  • 镇府发〔2025〕4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关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关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来源:镇宁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镇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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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提升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将从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目的及目标、主要内容等方面对该禁火令进行详细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我县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率,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该禁火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制定本禁火令。

二、目的及目标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提升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率,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分五条内容,分别对禁火时间、禁火范围、禁火要求、法律责任、火情报告(报警)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规定森林禁火期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禁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

(二)划定森林防火禁火区。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将全县所辖行政区域的林地及林地周边100米(含100米)范围内划为森林防火禁火区。

(三)明确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的行为。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四)加强打击处理。对违反“十条禁令”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五)明确火情报告义务。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核实情况,迅速处置。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发布,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积极配合,自觉遵守禁火令的各项规定,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为子孙后代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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