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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571739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4-16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草案解读 | ​关于《镇宁自治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草案解读 | ​关于《镇宁自治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来源: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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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职工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课后接送、看管等需求日益增加,各类校外托管机构不断涌现。校外托管机构在帮助家长解决孩子放学后接送、食宿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和安全隐患。同时,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涉及多个方面,单靠任何一个职能部门都无法在职责范围内实现对托管机构的全面监管。为规范校外托管机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政策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起草目的

校外托管机构是近年来发展的新兴行业,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校外学生的管理,同时可以缓解我县“留守儿童问题”的社会矛盾。但是通过各单位对县内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实地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住房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因此为规范我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促进校外托管行业健康发展,我局根据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安排,通过实地调研及征求各部门建议意见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县实际草拟了《镇宁自治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过程

根据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安排,县应急局(县安委办)作为起草《镇宁自治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牵头部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凯里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山西省榆次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暂行办法》《册亨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工作的一些做法。于2024年1月底草拟了《镇宁自治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月3日发县应急局班子成员及各股室负责人进行征求意见建议,于2月6日发函向各乡镇(街道)、县属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2024年4月16日通过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篇章结构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第二章《监管职责》明确县市场监管、教育、消救援大队、卫生健康、住建、公安、交通、新闻出版、民政、自然资源、税务、妇联、团县委及属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工作职责。第三《基本条件》确定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的标准。第四章《审批与登记》规定校外托管市场准入的条件与变更事项。第五章《责任追究》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应尽的义务和违反后的罚则。第六章《附则》确定办法的解释归属及实施时间。

(二)适用范围

在镇宁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受委托中小学生及幼儿学生人数在5人以上的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托管机构定义及服务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受中小学生及幼儿学生监护人的委托,为中小学生及幼儿学生提供接送、休息、看护、餐饮、住宿等服务的机构。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以及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四)托管机构分类

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营利性的托管机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非营利性的托管机构登记机关民政部门。

(五)管理部门

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和召开联席会议 。县教育局、消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新闻出版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妇联、团县委及属地乡镇(街道)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责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为登记为市场主体的校外托管机构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餐饮登记证,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取得相关许可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及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餐饮登记证的校外托管机构。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中小学校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的情况,指导学校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务学生的信息台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引导学生选择合法合规的托管机构。

县住建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进行监管;对校外托管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等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对校外托管机构户外、门面广告牌的规范进行整顿。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进行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指导意见书,进行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对开展学生接送车辆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防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管,维护托管场所周边治安,严厉打击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负责出具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无相关犯罪记录的证明。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预防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

县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提供给接受校外托管服务学生的书籍、视频等出版物进行监管。

县民政局依法对非营利性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法人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法督促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在章程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

县自然资源局对校外托管机构建设使用土地进行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和整治。

县税务局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妇联、团县委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及幼儿开展心理辅导和关爱活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管理范围,摸清底数及时登记,计划性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整改,并报告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防火、防震等应急演练;将托管机构纳入村(居)社区、物业安全管理范围;负责辖区内非法托管机构的网格排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七)登记、变更和注销办法

开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开办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县公安部门对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出具的无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开办场所为自建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开办场所为商品房的出具房屋验收合格印证资料(复印件);

3.其他条件:开办场所在商品房住宅小区的,房屋性质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签字盖章;开办场所在易地扶贫安置区的,需要向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研究同意加盖公章;开办场所属于自建房的,需要向村(居)、社区提出申请,由村(居)、社区研究同意加盖公章;开办场所属于单位的,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和村(居)、社区研究同意加盖公章。

上述审批或查验单位自接到开办者书面申请且提交材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场所标准及服务要求

包括场所位置、面积、设置、安全、消防,以及食品、卫生、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九)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管、教育、消防、卫生健康、住建、公安、交通、新闻出版、民政、自然资源、税务、妇联、团县委及属地乡镇(街道)根据单位职能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及开展专项督察,发现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检查,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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