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二、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三、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贵州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市、县定价听证项目由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四、定价听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提起,并由其组织召开听证会。
纳入省级定价听证目录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纳入市、县定价听证项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五、听证会应当设立听证人、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参加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记录员。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还应当设立旁听席和记者席。
六、听证会设3至5名听证人。听证人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定价业务工作人员、法制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听证人代表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会后研究提出对听证会意见处理的建议,提出听证报告。
七、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定价业务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定价听证方案,接受并回答听证会参加人的询问。
八、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价成本监审人应当向听证会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相关情况及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九、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十、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项目和现行价格;
(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消费者、相关行业及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对听证项目实施后受影响的相关困难群体提出的减、免、补等措施。
十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定价成本监审项目、依据、程序、主要内容;
(三)对经营者成本调整情况及理由;
(四)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