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 > 行政处罚强制信息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5〕17号
来源: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镇宁县人民政府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环罚字〔2025〕17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镇宁自治县镇胜园艺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处罚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5204233220851151

法定代表人 姓名

黄跃文 

我局于 2025年 3月 25 日对镇宁自治县镇胜园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该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合作社位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双龙山街道张官村西窑组的生猪养殖场检查时正在饲养,养殖有育肥猪2020头。养殖场北侧建有粪污收集沉淀池4个共约500立方米、东南侧建有一个5级粪污收集沉淀池共计约300立方米,养殖场北侧的粪污收集池直接敞开未对池顶进行封闭,东南侧的粪污收集沉淀池用水泥预制板盖顶,预制板间有30厘米至40厘米的间隙,养殖场北侧和东南侧的粪污收集池未安装有曝气和搅拌等设施。养殖产生的畜禽粪污收集到北侧第一个沉淀池后进行干湿分离,分离出来的污水进入第一个沉淀池,依次流入第二、第三、第四沉淀池,沉淀池蓄满后用柴油抽水机或电力提升泵从第四个沉淀池抽到周边土地进行综合利用。养殖场在从2024年10月21日开始养殖以来,只在2025年2月20日左右,在北侧第四个沉淀池加过1次聚合氯化铝(PAC),3包共计75千克。2025年3月25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镇宁分局委托贵州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对养殖场北侧第四个粪污收集沉淀池和东南侧粪污收集沉淀池的粪污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粪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为:北侧收集沉淀池1.6×1012MPN/L,东南侧收集沉淀池9.2×1010MPN/L。

该合作社上述行为不符合《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的关于畜禽粪污暂存设施、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和大肠菌群限值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经调查,该合作社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向周边土地进行综合利用的行为属实,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镇宁自治县镇胜园艺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5年5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