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 1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
| 2 |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 3 |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 |
| 4 |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公布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 |
| 5 | 未公布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
| 6 | 统计资料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公开使用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公开使用。公开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公布的内容一致,不得故意篡改和编造。 | |
| 7 |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委托开展统计调查的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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