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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和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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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参保人员、参保企业的个人信息和参保数据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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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保人员用于报销相关资料、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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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保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工作秘密的相关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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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主动公开的医保相关政策文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组织人事、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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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人事内部运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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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务工作运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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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定点医药机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等阶段的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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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事相关信息(包括档案及因私出入(国)境相关登记信息,个人工资及福利、编制、人员统计信息, 人员基本信息,人事调动、新招聘人员的报考信息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资料,个人事项报告, 党员发展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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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不宜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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