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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和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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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业和商务企业信息及运行管理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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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业和商务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原始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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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的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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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领域资金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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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业和商务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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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事档案,干部考察资料等内部人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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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镇宁自治县工业企业和商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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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镇宁工业和商务发展规划、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石材产业园区建设和电商产业园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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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业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认定证书管理有关案件举报人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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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公开、不宜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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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镇宁大数据、信息化发展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知: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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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对大数据工作作出的批示、指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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