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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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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接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核查和处理,并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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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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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等其他秘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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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故调查中不宜公开的秘密。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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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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