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安府办发[2011]105号)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因病就医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为85%,二级医院为75%,三级医院为65%,时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此, 2011年1月1日至11月22日因病在定点医院入院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已按政策调整前报销比例结算的参保居民,请于2012年1月18日前,持《安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到我局基金管理办补差。逾期不到者,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联系人:倪佩 0853-6231193
镇宁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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